十二、提前來美
1.F, J 及 M簽證持有人及眷屬可以在學校開始前30天進入美國(舊規定為60天)。
2.外籍學生顧問協會(NAFSA)曾提出建議,認為30天限制并不合理,學生要提前到校參加新生講習(有些要在開學前好幾周舉行)、開始研究計劃、尋找住處(攜眷者尤其困難)。有些人會因而考慮先持B簽證,表明有意在美求學,再改學生簽證,徒增行政負擔,該會建議恢復為60天。但移民局在正式規定中,未接受加長提前來美日數之建議。該局認為,學校DSO可以參考研究計劃開始日期,及新生講習等活動之需要,彈性設定課程開始的日期,以符合實際需要。
十三、眷屬就學等相關規定
1.有關F-1, M-1眷屬部份,所有的眷屬各自取得一份I-20。每個人都有一個獨立的編號。其中除F-1學生主表資料外,也列出眷屬身分、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國別、與學生關系等。由于眷屬國籍、地址、性別可能與F-1不同,故需個別填列。新規定將限制持F-2及M-2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就讀全時課程,他們只能就讀非職業課程或者是休閑課程。
2.為避免原應為F-1者變為F-2身分,故配偶及成年子女有意進入全時課程,必須更改為F-1、J1、或M-1。
3.至于持F-2及 M-2的未成年子女(指K至12年級),因為相關法律限制外國人持F-1簽證就讀公立中、小學,但如限制該等子女接受教育,將不合理,因此該等子女將可用F-2或M-2身分就讀公立中、小學,但只限全時就讀。
4.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已在學校注冊全時就讀的眷屬,得申請更改身分為F-1、J-1、或M-1,繼續就讀。
十四、離美限期
1.學生完整完成課業或實習后,F-1學生有60天的特許時間可以準備離美或辦理轉學(M-1, J-1只有30天),超過許可停留期限,將被驅逐出境,故維持合法身分極為重要。
2.新規定增加對中途退學者離境的規定。凡經DSO核準退學者,可有15天準備離美限期。
3.而任何未經DSO事先核準即輟學,或因任何因素未維持合法身分者,則無任何寬延期限,必須即刻離美。
十五、延長學生身分
1.學生因迫不得已的課業因素(如改變主修、研究主題及難以預期的研究困難)或有醫師證明的疾病等因素,得于I-20所列課業完成日以前任何時任何時,提出延長學生身分之申請(過去規定只能在課程結束前30日內提出延長)。
2.舊規定DSO有權在其依估計完成學業所需時間之外,多給一年緩沖期(Grace Period)。新規定只能依完成課業合理需要核準延長期限,屆期如還有需要再依規核給。DSO在同意F-1學生延期后,隨時更新SEVIS,然后打印出新I-20給F-1學生(須列出新課程的截止日期)。
3.就讀公立高中的F-1學生,今后將無法由學校給予身分延期。他們在申請F-1簽證時,也要出示償還學區所有教育費用的證明。這類學生F-1簽證期限最長是一年,停留期限最長也是一年。
4.高中生如為私校或大專院校接受,則可以I-539向學校所轄的移民局辦公室提出申請延長學生身分。
5. M-1學生基于難以控制的課業或醫療理由,可填I-539申請延期,但延后總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加30天。
6.學生如未維持合法學生身分(如在本學期未經核可而輟學、或完成課業后仍留美國),不具申請延長學生身分資格(特定狀況可以恢復)。
十六、恢復學生身分資格
1.過去為維持學術社區之彈性及優待年青人,只要合于入學條件而已失學生身分(不論多久)的學生,均可申請恢復學生身分。失去身分原因包括:課業完成、逾期留美、未經許可工作或輟學。但此種彈性優待,可能縱容違反身分規定者。
2.新法規定學生不論因任何原因失去學生身分,必需符合以下六項規定,才能填送I-539表,連同SEVIS的I-20表(上面須有DSO推薦恢復身分),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恢復學生身分:
A.學生應在失去身分5個月內提出申請恢復,否則不合規定。除非當事人能證明未能在5個月內提出申請,是由于特殊狀況,而且在此一狀況下,學生已盡最大努力盡速提出申請恢復身分,
B.不曾重復、或故意觸犯移民法。
C.目前已在發給I-20表的學校全時上課,或有意于不久的將來在該校全時就讀者。
D.不曾非法打工。
E.不曾觸犯任何會遭遞解出境的移民法規(如違反美國國家利益之罪行等)。
F.能證明是在DSO核可范圍內減輕課業負擔者,或能證明基于學生本人無法控制因素(包括受傷、生病、學校關門、自然災難、SEVIS系統或其它技術性錯誤、DSO之疏忽等,但不包括學生自己的疏忽、遺忘或故意)未能維持學生身分者,應在5個月內申請恢復。
3.一般而言,無法在美國境內申請恢復學生身分者,可回到原居地辦理學生簽證返美。但外藉學生如曾非法打工,或觸犯必需遞解出境的移民法,在現有規定下,出境后要再返美,就極為困難。
4.F-1學生因故暫時離開美國,5個月內可以申請恢復學生身分,以繼續學習課程,而已失去學生身分而仍留在美國者,則不能比照辦理。
5.恢復學生身分與轉學及暫時減輕課業(身分仍合法)不同,因轉學或減修業經DSO核可,不會失去身分,不須恢復,而恢復規定是針對已失身分而有意繼續學習者。
6.F-1、M-1學生不符合恢復身分者,不得留美。除非有其它合法移民身分(他仍有權在國外領事館申請新的非移民學生簽證,以回美學習)。移民局強調,恢復申請應經嚴格審查,只有少數人可以得到。
7.申請恢復者,最后上學的學校將印出I-20、I-539郵寄移民局地區主任。通過后由地區主任寄I-20給學生(并通知學校)。
十七、遠距教學或在線課程
1.全時F學生每學期最多只能選修一門課(或三學分)的遠距課程。且此課程需有學分被接受,才能列入全時計算。遠距教學、在線教學的定義是:凡是課程主要是透過電視、計算機、錄音等實施之課程,包括廣播、閉路電視、有線電視、微波發射、衛星轉播、視訊會議、計算機會議等方式,都包括在內。
2.由于在線及遠距課程,外國學生多數不需親自來美。因此新規定對F、M簽證學生選修不需實際出席的遠距在線課程加以限制。
3.職業學校學生、語言課程學生所修習遠距課程,將不被視為全時的一部份。
4.在線及遠距教學列入全時課程之學分數雖有限制,但學生滿足全時要求后,要增加修習在線及遠距教學之學分,并無限制。
十八、其它相關規定──觀光簽證轉學生簽證
1.持觀光簽證入境者,在以訪客身分進入美國時,需明確表明將來有意在美求學(但不是在持觀光簽證入境之時,直接向移民表明,此次入境就是為了在美國求學。語意的表達上必須注意,否則可能被移民局以入境目的與簽證種類不符,而被當場遞解回國)。入境移民局官員會在I-94表上注明此一意圖。沒有此一注記的訪客將不具在美更改為F或M身分者之資格。
2.在本規定正式生效后,曾經延期之持觀光簽證者,亦不得申請改換身分為F或M。但生效前已經在美的觀光簽證非移民則不在此限。本規定并非限制其它類別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改變身分為F或M。
3.觀光簽證 (B2) 身分者,過去自動給6個月停留效期,今后將只給予公平合理的期限,以完成其訪問目的。如無法決定,則會給予30天。如持證人能有理由說明需要超過30天,移民官會給予合宜的期限。效期過去最多可延長到一年,新法生效后將規定最多只有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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