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市教委媒體通氣會上獲悉,根據7月20日正式實施的《上海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和《上海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須到相關部門申請準入登記,并設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后方可開展培訓經營活動。同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不得從事與學歷教育相關的教育培訓項目。
申請準入登記后方可頒發“營業執照”
據了解,本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是指:經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意見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經營性培訓活動的內資公司制企業(不含經營性民辦早期教育服務機構)。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詢或教育類家政服務等名義變相從事經營性培訓活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副主任袁雯強調。
《登記辦法》規定了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準入登記要求”,同時明確了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準入審核和登記發證”的程序和要求。該《辦法》實施后,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務必根據及時到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正常合法經營。
袁雯指出表示,規范教育培訓機構登記,是順應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有效地滿足市民多樣化的終身學習的需求。
據悉,《登記辦法》與《管理辦法》統稱為“兩個《辦法》”,均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三個部門共同依法制定,已于6月20日正式下發,并于30天后(即7月20日)起正式實施。
設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方可經營
據悉,兩個《辦法》特別規定,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后,應當依法設立本單位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后,方可開展培訓經營活動。在辦學過程中,須按規定使用本單位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進行學雜費資金的繳存和收支管理。
此外,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開展招生培訓經營活動時,應與培訓對象或其法定監護人簽訂規范的《培訓服務合同(或協議)》,保障服務質量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兩個《辦法》還規定,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不得從事與學歷教育相關的教育培訓項目,其發布的招生廣告內容符合《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上海市教委終身教育處副處長程培元表示,規范統一學雜費賬戶管理更有利于政府對這些機構進行資金監管,一旦出現問題,也能有效保護學員與相關從業者的利益。市教委將聯合工商部門和人保部進一步規范《培訓服務合同(或協議)》的內容,推出建設性的規范文本,切實保障學員的利益。
“兩個《辦法》的制定,是為教育培訓機構‘開正門,走正道’的一種方式。希望通過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以及學員自我保護等多方聯動,有效推進教育市場的規范化。”程培元說。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