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新聞辦公室官方微信公眾號“微言教育”8月8日消息:近日,教育部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對督學的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核等進行明確和規范,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
哪些人可以做督學?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提到,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并頒發聘書和督學證。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應配齊督學,建立督學動態更替和補充機制。國家督學數量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確定。省級、市級、縣級督學數量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區域內督導工作需要確定。
督學除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的任職條件外,還應適應改革發展和教育督導工作需要,達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能夠深入一線、深入學校、深入師生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導業務,掌握必要的檢查指導、評估驗收以及監測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術。
(三)能夠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時間。
同時,《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列出了督學的聘任程序:
(一)推薦:相關單位按要求向聘任單位推薦參聘人員。
(二)審核:聘任單位對參聘人員按程序進行審查、遴選。
(三)公示:聘任單位將擬聘督學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單位向督學頒發聘書,聘任結果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另外,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督學都有哪些職責和權力?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提到,督學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定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
(五)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
(二)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另外,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為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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