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7日),記者從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公布《吉林省義務教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您對征求意見稿有什么意見或建議,可于2008年9月4日前以書面形式寄、送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發至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寫明電話等聯系方式)。
學校不得自行設收費項目
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本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禁止自行設定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學生,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學校應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所在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從事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學校應當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保證學生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體育等課外活動,加強學生體質監測。學校和家長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學生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等行為。
要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拒接殘疾適齡兒童將被罰
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開除學生的;選用未經審定教科書的;未按教學計劃開設課程的;以有償形式在課余時間為學生授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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