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無法清償欠乙公司100萬元的貨款,而甲公司董事長汪某卻有150萬元的出資未繳納,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擔償還責任,汪某隨后確實支付給乙公司10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就汪某對乙公司的支付行為,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B、汪某目前尚未繳納的出資額應為150萬元
C、管理人有義務要求汪某履行出資義務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資義務,可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據此可知,就汪某對乙公司的支付行為,管理人有權主張撤銷。
選項B錯誤。汪某已經以為公司償債方式出資了100萬元,其尚未繳納的出資額是50萬元。
選項C正確。《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選項D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知,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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