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從田某處購得一輛轎車,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在一次查驗過程中,某市公安局認定該車系走私車,予以沒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廳申請復議,后者維持了沒收決定。李某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省公安廳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為本案的第三人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D.省公安廳所在地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正確答案】 C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據此可知,因省公安廳維持了沒收決定,則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廳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選項B錯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據此可知,田某同被訴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成為本案的第三人。
選項C、D正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可知,市公安局所在地和省公安廳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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