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管理服務,促進“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健康成長,保證“三支一扶”計劃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和省“三支一扶”計劃實施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是指報名參加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實施的福建省省級“三支一扶”計劃,經公開招募被派遣到農村基層志愿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服務的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參加省級“三支一扶”計劃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參與省級“三支一扶”計劃組織實施工作的各有關設區市、縣(市、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及各服務單位。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年度省級“三支一扶”計劃實施方案,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二)研究制定省級“三支一扶”計劃招募派遣辦法,下達年度招募計劃,負責崗位發布、人選備案工作;
(三)協調落實省級“三支一扶”計劃經費,核撥省級“三支一扶”計劃人選體檢、崗前培訓和社會保險辦理等經費,按月發放在崗畢業生生活補貼;
(四)研究制定省級“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日常管理制度,批準在崗畢業生解除協議;
(五)督促指導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具體實施省級計劃,對全省“三支一扶”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五條 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黨群工作部是相應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省級“三支一扶”計劃崗位征集初審、資格審查、人選確定、組織體檢、崗前培訓、人選報備等具體組織招募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開展工作;
(三)協調督促省級“三支一扶”計劃相關政策待遇在本地區落實。
第六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是本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基層服務崗位征集工作;
(二)負責派遣人員接收和“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檔案轉接與管理、在崗畢業生年度和服務期滿考核工作;
(三)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對“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教育管理和培養使用;
(四)負責全國“三支一扶”管理系統更新維護工作,跟蹤統計服務期滿畢業生就業情況;
(五)協調督促省級“三支一扶”計劃相關政策待遇在本地區的落實。
第七條 省級“三支一扶”計劃高校畢業生所在服務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一)落實“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服務崗位,明確崗位職責,為畢業生開展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二)負責“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業務指導和培訓;
(三)負責“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日常安全、健康等管理工作,承擔“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章 招募派遣
第八條 省級“三支一扶”計劃招募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統一部署,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和各高校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級“三支一扶”計劃招募對象為當年度省內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和往屆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不含成人教育培養類別等非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組織紀律觀念強,志愿到農村基層從事“三支一扶”工作;
(二)學習成績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三)敬業奉獻,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四)年齡不超過25周歲。應屆本專科畢業生放寬至26周歲,研究生學歷放寬至28周歲;
(五)身體健康,符合規定的體檢要求(參照公務員招錄體檢標準);
(六)同等條件下,優先招募服務單位所在縣(市、區)生源高校畢業生、家庭經濟困難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
第十條 省級“三支一扶”計劃人選按照下列程序招募:
(一)網上報名。符合招募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規定期限內登錄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網上填寫相關信息。
(二)資格審查。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對報名人選進行資格審查。畢業生對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也可向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申訴。
(三)院校考核。報名人選所在院校按照省級“三支一扶”計劃院校考核辦法,對報名人選進行考核。
(四)人選確定。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按照量化評分、組織體檢、備案、公示等程序確定派遣人選。
(五)崗前培訓和出征派遣。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崗前培訓后,派遣人選正式到崗服務。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招募程序,確保招募質量。
第四章 協議簽訂、調整和解除
第十一條 畢業生派遣到崗后,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指導畢業生填寫《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登記表》,組織服務單位和畢業生簽訂《福建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協議書》。
第十二條 服務期間,畢業生原則上不得中途調整服務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的,可在本設區市或平潭綜合實驗區范圍內調整,且應當在服務滿6個月后進行。
畢業生調整服務單位,由本人提出申請,原服務單位、擬接收單位及所在縣(市、區)審核同意,經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批準后,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備案。
原服務單位和新接收服務單位所在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應當協助畢業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
第十三條 服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協議終止服務的,由畢業生填寫《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解除協議申請表》,經服務單位、縣(市、區)、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同意后,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批準。
經批準解除協議后,畢業生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并于次月起停發生活補貼。
第十四條 畢業生有下面情形之一的,經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同意,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批準,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可提前解除服務協議: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患病6個月內無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適宜繼續參加“三支一扶”計劃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級別的醫院出具證明);
(三)派遣后超過10日以上未到崗服務,或服務期間連續脫崗超過7日的。
協議解除后畢業生將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出現本條第(一)、(三)款情況的“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今后不得再報名參加“三支一扶”計劃。
第十五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服務期為2年,服務期滿后協議自動終止,不延長服務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戶籍、組織關系和檔案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戶籍關系由畢業生自行遷往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黨團組織關系由畢業生憑黨團組織關系介紹信轉至服務單位。對服務期間要求入黨的,由鄉(鎮)一級黨組織按規定程序辦理。
(三)畢業生檔案統一調轉至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委托政府人社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畢業生應當按照協議到服務單位上崗服務,不得借調到縣(市、區)及以上機關或其他單位工作。
第十八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崗期間享有接受培訓的權利:
(一)服務單位應當根據畢業生服務崗位和素質提高的需要,將畢業生納入本單位在職人員教育培訓計劃,統籌安排業務培訓;
(二)未取得執業資格的支醫畢業生,服務的第一年應當安排到縣級醫療衛生單位或配有能夠指導畢業生開展醫療活動的高年資執業醫師的鄉鎮衛生院見習;
(三)縣(市、區)“三支一扶”辦可建立跟班學習制度,根據需要選派“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到本縣(市、區)相關部門跟班學習,但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九條 畢業生服務期間考核工作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服務期達1年的,進行年度考核;服務期滿2年的,進行期滿考核。服務期未滿的,不得列為服務期滿考核對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二)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年度考核以日常考察為基礎,重點考核畢業生日常工作表現、服務業績。服務期滿考核以年度考核為基礎,對畢業生整個服務期間的總體情況進行考核。
(三)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考核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具體考核工作由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兼任鄉(鎮)團委副書記的畢業生,由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會同團縣(市、區)委和鄉鎮黨委共同考核其擔任團干部期間的工作情況。考核程序為,個人總結、民主評議、組織考核、確定等次。
(四)考核材料存入畢業生檔案。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按第十四條第(一)款執行。對服務期滿考核等次為合格及以上的,頒發《福建省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項目證書》,作為服務期滿后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依據。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 服務期間,畢業生應當履行《福建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協議書》規定的義務,遵守“三支一扶”計劃和服務單位相關規章制度及以下要求:
(一)服從服務單位和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的管理,完成服務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護意識,保障自身安全。遇有突發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時向服務單位和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報告;
(三)尊重服務地的民俗、民風;
(四)按規定參加服務單位黨(團)組織生活,交納黨(團)費;
(五)不向服務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政策規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給服務地增加額外負擔;
(六)不得以“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服務期間,畢業生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假)權。畢業生每年可休假5個工作日。請(休)假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需提供醫院證明),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年休假由服務單位批準;
(二)請假在3日以內的,由服務單位批準;
(三)請假在3日及以上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報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批準;
(四)單次及年度累計請假時長,參照服務單位相關考勤制度執行;其他依法享有的休假(假期),參照服務單位工作人員執行;
(五)因特殊情況,事先未能辦理請假或延假手續的,應當及時報告并于回到崗位后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辦手續;請假逾期不歸且未補辦延假手續的,視同擅自離崗;
(六)請(休)假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原批準請(休)假單位銷假。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間,畢業生因病因傷不能到崗服務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治療期間,根據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服務單位同意并報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批準后,可暫停服務工作。期間,仍享受正常生活補貼待遇。
(二)6個月內治療痊愈的,應當及時返回服務崗位繼續開展服務工作;在6個月內無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適宜繼續參加“三支一扶”計劃的,按第十四條第(二)款執行。
服務單位和各級“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應當協助畢業生辦理基本醫療、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的報銷(理賠)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服務期間,畢業生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記入個人檔案:
(一)不履行《福建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協議書》所規定的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三支一扶”計劃相關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服從服務單位管理,經批評教育仍無轉變的;
(四)擅自離崗3日及以上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通報批評由服務單位提出建議,由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作出,報省和設區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備案。
對“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作出通報批評決定時,應當實事求是,認真調查取證,充分聽取畢業生本人陳述。
第二十四條 畢業生服務期間因個人原因給服務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參照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畢業生在服務期間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與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和服務單位,應當經常性組織畢業生開展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工作、生活、出行等安全。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應當安排專人,每季度與畢業生聯系一次以上,掌握其在崗情況及工作、生活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服務期間,畢業生在非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工作期間未經組織批準擅自行動發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和后果。
第二十八條 服務單位、縣(市、區)“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涉及畢業生人身安全、意外傷病、脫崗離崗、違紀違規等事項,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報告。
凡隱瞞、拖延上報,影響事故及時、妥善處理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九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服務期間享受以下待遇:按月發放生活補貼,統一辦理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險、生育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條 到納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的縣(市、區)服務的高校畢業生,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按照原福建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07﹞76號)規定,由服務縣(市、區)財政按每年2000元代為償還。
第三十一條 畢業生服務期滿后自主擇業。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憑《福建省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項目證書》,可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原省公務員局等部門《關于繼續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1〕200號)等文件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福建省省級“三支一扶”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設區市級“三支一扶”計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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