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7日和30日,在美國就讀高中的十余名中國留學生,因瑣事凌虐了兩名女同學。案發后,共有6名嫌疑人被逮捕,其中的多人參與了這兩起凌虐事件,另有多名嫌疑人潛逃并被警方通緝,試圖賄賂受害人撤銷起訴的一名學生家長也被逮捕。中國小留學生在美綁架、欺辱同胞的案件,最終判決將于2016年2月17日做出。
在大洋彼岸發生的這起中國留學生凌虐同胞案件,很快引起了國內媒體與公眾的極大興趣。筆者注意到,諸多國內媒體的報道與評論文章紛紛以此案為由頭,或是抨擊或是反思中國法律存在的漏洞。早在2015年5月份,凌虐案件中的被告人 (無論其當時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早已被國內媒體“宣判終身監禁”,有的媒體還特別強調,被告人是“小留學生”,并且聲稱本案是“美國人在教中國孩子如何做人”。
平心而論,這樣的媒體報道視角確實容易引起國人的共鳴。因為近些年來,國內校園暴力事件頻發,不時上演惡性青少年欺凌事件,一些凌虐視頻還在網上傳播,不少案件中的施暴者并未受到刑罰的懲罰,而是經過一番教育后被釋放、不了了之。一時間,輿論紛紛以留美學生欺凌案為“說頭”,主張對未成年人犯罪嚴罰的呼聲亦隨著高漲。而中國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 甚至被一些網民抨擊為“未成年犯罪人保護法”。
然而,在美留學生凌虐案對被告人的處理真的像國內輿論所感慨的那樣嗎?
如果凌虐案發生在國內,被告受到的刑罰絕不會比美國輕
根據美國媒體披露的信息,包括翟云瑤等十余名留學生聚眾,在公園附近對受害人進行了長達數小時的凌虐,包括拳打腳踢、剪頭發、逼迫吃沙子和頭發、脫光衣服用香煙頭燙乳房等。連一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師都稱,這是他從業18年來遇到的極為罕見的凌虐案件。被逮捕的6名被告人中,三名為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翟云瑤、楊玉菡、張鑫磊。另三名被告人為未成年人,其中一名案發時16歲(女),另一名案發時17歲 (男)。
讓我們先看美國司法部門對三位成年被告人的處理。翟云瑤、楊玉菡、張鑫磊三位被告,他們是在刑事法庭、使用刑事司法程序審理的,在接受檢察官的認罪減刑協議后于2016年1月5日分別被判處13年、10年、6年監禁,并將在刑滿后驅逐出境。值得注意的是,三人在宣判之前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在我國是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外,由于加州的監獄人滿為患,正式宣判的刑期還可以“打七五折”。也就是說,翟云瑤的實際刑期將不滿8年,楊玉菡不到5年,張鑫磊大約為3年多。
再來看對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處理。由于這些被告人未成年,其身份信息是保密的,姓名、影像等都沒披露。目前僅可以獲知的信息是,三名未成年被告人走的是與三名成年被告人完全不同的少年司法程序,他們并沒有在普通刑事法院審理,而是由少年法院 (Juvenile court) 作為“罪錯少年”(而非刑事犯) 進行審理,并且已在2015年就審結完畢。其中,一16歲的女性未成年被告人在2015年5月14日承認曾參與當年3月27日的凌虐行為,并且承認實施了可能導致嚴重身體傷害的攻擊行為。這名未成年被告人在同一天被判入少年訓練營 (Juvenile camp,有些類似我國的工讀學校)9個月。另一名17歲的男性未成年被告人承認參與了3月27日和30日的兩起凌虐事件,其行為包括攜帶致命性武器及傳遞煙蒂給施暴人。盡管少年法院對于是否要將該少年“踢出”少年司法體系當做成年人處罰進行了激烈爭議,但最終這名少年仍被留在了少年司法體系中處理,并于2015年6月25日被判入少年訓練營9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這則案件發生在中國,由于被告人均已年滿16周歲,即便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輕傷,僅憑非法拘禁被害人數小時和聚眾侮辱婦女的情節,被告人也將以非法拘禁罪和強制侮辱罪兩罪并罰,量刑很可能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間。如果造成被害人重傷的后果,則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最高刑期是死刑,這可比美國終身監禁的最高刑嚇人多了! 也就是說,三名成年被告人如果在中國犯案,筆者基本可以肯定,其受到的刑罰絕不會比美國輕。
那么,在美國已經處理的兩名未成年被告人呢? 由于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并沒有像美國那樣由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進行,雖然在形式上也有未檢部門和少年法庭,但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成年人一樣,適用基本一致的刑事訴訟程序,根據同樣的刑法定罪量刑。這就類似于在美國被少年法院裁定放棄管轄權“踢出”少年司法體系,當作成年人懲罰。由此,兩名均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國內判個幾年有期徒刑是鐵板釘釘的事情,絕不可能像在美國那樣,由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處理并且適用保護與教育性的非刑罰措施 (一般也被稱為保護處分措施)。
美國對凌虐案的處理,為我國破解“養豬困局”和“逗鼠困局”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相信這樣的分析,很可能會讓之前大發感慨的國內媒體大跌眼鏡。而我們更需要反思的是,為什么國內一些媒體對在美留學生凌虐一案有意無意的偏頗性報道,竟引起如此強大的輿論共鳴呢? 美國司法制度對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處理究竟有哪些值得我國借鑒呢?
近些年來,國內發生的大量校園暴力與青少年欺凌事件之所以會引起媒體的強烈質疑,一個關鍵原因是,這些案件的施暴者年齡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或者因為危害后果沒有達到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等嚴重后果,因此盡管情節惡劣但卻無法適用《刑法》 給予刑罰處罰。
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有效干預措施,因此只能“養大了再打”(行為惡性程度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再懲罰)、“養肥了再殺”(年齡達到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再懲罰)。不久前剛剛發生的廣西19歲男子韋某疑涉多起殺童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此外,另一個亟需破解的制度設計硬傷就是,對于那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處理的“逗鼠困局”———法律規定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但是卻缺乏“以教代刑”的制度設計而只能動用刑罰懲罰。
在這些方面,美國對于留學生凌虐案的處理,為我國破解“養豬困局”和“逗鼠困局”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些經驗絕不是簡單地主張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嚴打”。
首先,孩子的問題應當用不同于成年人的方法處理,應當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也就是說,孩子的病要由專門的兒科,用兒科理論、方法和藥物治療。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獨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國家,早在1899年就在伊利諾伊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盡管近些年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日益受到重視,但總體上仍屬于“小兒酌減”模式,遠沒有從成人刑事司法體系中獨立出來,這種狀況急需改變。
其次,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寬容而不縱容”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說,在堅持寬容的同時,應當下大力氣建立防止縱容的機制,破解我國現行制度設計的“養豬困局”。我們不妨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以教代刑”的保護處分措施體系,對于那些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雖然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但行為惡劣的未成年人,設計非刑罰的教育性措施 (保護處分) 進行干預,而非“一放了之”。當然,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罰了之”,應當堅持“以教代刑”,即用保護處分措施替代刑罰,以盡量避免刑罰的適用。
再次,基于社會防衛的考慮,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建立轉換的通道。具體而言,對于個別極度惡劣的未成年犯,可以適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將其踢出少年司法體系,當作成年人由普通刑事法庭適用普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懲罰,以此確保少年司法制度的“保護主義”理念不被破壞,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當然,由于我國具有重刑主義的傳統,這樣的制度設計應當極為慎重,并須進行嚴格的限制。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一以建立獨立少年司法制度為前提的建議,與當前一些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有著本質的不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簡單地主張懲罰,甚至認為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將低齡未成年人也納入刑罰處罰的對象,是一種非理性和草率的想法。事實上,如果懲罰真的奏效,也就不會有未成年人犯罪這一嚴重社會問題的存在了。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費心、費力、費錢的事情,但這樣的投入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
注:基于不少國內媒體對中國留學生在美凌虐同胞案的報道與美國媒體的報道多有出入,筆者撰文前委托了在美國訪學的樂宇歆女士核實相關信息,特此對樂宇歆女士的協助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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