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麗都酒店就餐,顧客乙因地板濕滑不慎滑倒,將熱湯灑到甲身上,甲被燙傷。甲擬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本案當事人的確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訴乙,麗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訴,只能以乙或麗都酒店為單一被告
D.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本題中,甲被燙傷是第三人乙直接造成的,但是乙之所以會滑倒并將熱湯灑到甲身上,是因為麗都酒店的地板濕滑所致,即麗都酒店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存在過錯。若權利人起訴麗都酒店的,乙應該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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