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開辦電腦修理店,店名為“一通電腦行”,依法登記。甲負責對外執行合伙事務。顧客丁進店送修電腦時,被該店修理人員戊的工具碰傷。丁擬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被告的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一通電腦行”為被告
B.甲為被告
C.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電腦行”字號
D.甲乙丙戊四人為共同被告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訴解釋》第六十條規定,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據此可知,本案應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電腦行”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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