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居住在Y省A縣的王某早年喪妻,獨自一人將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養大成人。大兒子王甲居住在Y省B縣,二兒子王乙居住在Y省C縣,女兒王丙居住在W省D縣。2000年以來,王某的日常生活費用主要來自大兒子王甲每月給的800元生活費。2003年12月,由于物價上漲,王某要求二兒子王乙每月也給一些生活費,但王乙以自己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穩定為由拒絕。于是,王某將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給自己贍養費500元。
關于本案當事人的確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與王丙應當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應當是本案的被告
【正確答案】 AD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本案屬于追索贍養費的案件,原告是被贍養人即王某。
選項B、C錯誤,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本案中,王某的兩個兒子與一個女兒都對王某有贍養義務,王某僅起訴二兒子,法院應當追加其大兒子王甲與女兒王丙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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