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區的趙剛向家住甲市B區的李強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償還。到期后趙剛一直沒有還錢。
2010年3月,李強找到趙剛家追討該債務,發生爭吵。趙剛因所牽寵物狗易受驚,遂對李強說:“你不要大聲喊,狗會咬你。”李強不理,仍然叫罵,并指著狗叫喊。該狗受驚,撲向李強并將其咬傷。李強治傷花費6,000元。
李強起訴要求趙剛返還欠款5,000元、支付醫藥費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趙剛書寫的借條、其向趙剛轉賬5,000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本人病歷、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醫院處方(復印件)、發票等。
趙剛稱,其向李強借款是事實,但在2010年1月賣給李強一塊玉石,價值5,000元,說好用玉石貨款清償借款。當時李強表示同意,并稱之后會把借條還給趙剛,但其一直未還該借條。
趙剛還稱,李強故意激怒狗,被狗咬傷的責任應由李強自己承擔。對此,趙剛提交了鄰居孫某出具的書面證詞,該證詞描述了李強當時罵人和罵狗的情形。
趙剛認為,李強提交的診斷書、醫院處方均為復印件,沒有證明力。
關于趙剛向李強借款5,000元的證據證明問題,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李強提出的借條是本證
B.李強提出的其向趙剛轉賬5,000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是直接證據
C.趙剛承認借款事實屬于自認
D.趙剛所言已用賣玉石的款項償還借款屬于反證
【正確答案】 AC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選項D錯誤。按照證據與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關系,可以把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有肯定性作用的證據,稱為本證。而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予以否定的證據,則為反證。據此可知,“已用賣玉石的款項償還借款”并非本訴的反證。
選項B錯誤。按照單個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關系,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得通過與其他證據聯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據此可知,李強提出的其向趙剛轉賬5,000元的銀行轉賬憑證不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是間接證據。
選項C正確。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承認。當事人所承認的事實就是自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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