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質檢總局黨組印發了《關于質檢直屬系統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認監委和標準委、直屬掛靠單位和直屬檢驗檢疫局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質檢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積極穩妥推進質檢直屬系統所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符合質檢直屬系統所屬企業負責人特點的薪酬制度,對進一步規范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實現薪酬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范、監督有效,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施意見》共8個方面29條,對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適用范圍、薪酬結構和水平、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薪酬支付和管理、福利性待遇、薪酬監督管理機制、責任追究和組織實施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重點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明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3部分構成,對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的計算方法和與每部分薪酬相關聯的計酬基數、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績效年薪調節系數、任期考核評價系數的最高值以及薪酬支付發放周期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并要求在改革過渡期內,改革后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不得超過改革前的薪酬水平。二是統籌規范福利性待遇。明確企業負責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不得在企業領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三是健全薪酬監督管理機制。明確了總局人事司、接受質檢總局委托管理企業的單位、兩委和直屬掛靠單位、直屬檢驗檢疫局的各自職責,提出要健全企業內部監督和薪酬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存在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并追回違規所得收入,對實施過程和結果的監督檢查以及違反規定的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四是明確提出禁止性規定。規定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不稱職或不合格)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對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及實物獎勵。《實施意見》是質檢總局全面貫徹落實中央要求的具體行動,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做好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總局黨組要求,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從講政治、守紀律的高度,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要求上來,統一到總局黨組的決議上來,切實增強擔當意識、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要準確把握,積極行動,堅決落實好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要抓好學習宣傳,抓緊啟動改革,強化組織推進,全程跟蹤督導,確保改革部署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為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質檢事業改革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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