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權力尋租進行非法轉學,損害了最基本的教育公平,對通過高考正式考取學校的學生來說是一種傷害。
據新華社日前報道,湖南2名大學生各花費4萬元“托人”轉學至更好的學校,結果在轉入學校上學后卻因沒有學籍而無法拿到畢業證,如今只得在家賦閑。經過記者深入調查,“金錢+關系”運作的轉學“黑幕”被曝光。
很顯然,騙局的發生,源于家長和學生最初的投機心理,以為交點費用就可以就讀更好的學校、更好的專業。據筆者了解,在每年高招錄取期間,類似情況屢屢發生,許多中介打著“有熟人”“關系硬”的幌子,誘惑家長先讓學生以低分入讀一所層次較低的院校,然后再想方設法運作到層次更高的學校和專業。雖然的確有些高校把關不嚴,讓一些人鉆了空子,但大部分最終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家長想讓孩子就讀知名高校、心儀專業,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以不正當手段,靠轉學的方式來實現,顯然破壞了教育公平,對大的教育環境也造成了惡劣影響。相比于家長,中介人和其他中間操縱者,更應承擔道義的譴責和法律的追究,倘若沒有他們提供的所謂“機會”,就不會出現違規轉學行為。當然,高校也必須承擔失察之責,不能一推了之。
從我國現行的高考招生錄取制度來看,高校都是按照分數高低和志愿填報來錄取學生,一般來說,錄取的學校基本是固定的甚至是唯一的,很少會出現轉學的情況。這種制度設計雖然存在固化的特點,但它起碼能夠保證絕大多數學生的正當權益。相形之下,通過權力尋租進行非法轉學,損害了最基本的教育公平,對通過高考正式考取學校的學生來說是一種傷害。事實上,對轉入高校來說,由于這些轉學生的涌入,也影響了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和社會聲譽。
國家給大學生轉學留有一定空間,顯然不是留給高校賺取高額轉讀費的,更不是留給某些人用來謀取私利的,而是出于人性化的考慮,給患病或者存在特殊困難的學生以更合適的就讀條件。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但需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而跨省的更需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可見,轉學本身只是照顧極少數患病或者特殊困難的學生,而且有著非常嚴密的程序。這種制度設計,兼顧了穩定性和人性化,從目前來看,仍然是經得起考驗的。
當然,從未來高考改革的走向來看,是否效仿西方教育發達國家,給予高校更多辦學自主權,以及學生自由選擇學校和專業的權利,還需要相應的論證和試點。但僅就高校學生轉學而言,即便在世界知名大學,也有相應制度。一般通過學生本人申請,符合轉學的條件,且學生達到了相應的資質才能辦理,并非是毫無規則的自由,更不是通過金錢和權力運作就能實現。
筆者以為,原本出于人性化考慮為患病或特殊困難學生而設置的轉學政策,卻淪為了某些人權力尋租的工具,對此不能予以縱容。由“金錢和關系”鋪就的轉學捷徑,破壞了教育公平,必須予以遏制,并嚴肅追究涉事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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