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中國籍人李某2008年隨父母定居甲國,甲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為21周歲。2009年7月李某19周歲,在其回國期間與國內某電腦軟件公司簽訂了購買電腦軟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國有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法律規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某電腦軟件公司即向我國法院起訴。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應適用甲國法律認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B.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李某在中國的行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國定居,在中國所為行為應適用定居國法律
D.李某在甲國履行該合同的行為應適用甲國法律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二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據此可知,本題中,李某的經常居所地是甲國,依照其經常居所地(甲國)法律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依據其行為地(中國)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則適用其行為地(中國)法律的規定,認定其在中國的行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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