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重慶市教委公布了《重慶市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免費師范畢業生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達到規定服務期限且不履行協議的,或未辦理跨省就業或解約手續,自行擇業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屬于違約。教育行政部門將公布違約記錄,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目前大學四年級的學生已經開始找工作,所以幾乎在同一時間,重慶、廣東、福建等省市,都針對免費師范生出臺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以加強對免費師范生就業的管理和履約工作。與此同時,幾個地方也無一例外地規定,如果免費師范生畢業以后沒有履行當初所簽訂的協議去中小學任教,或者是沒有達到規定的服務期限,那么不但要退回大學期間的學習費用、生活補助,而且還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按道理來說,這樣的規定無可厚非,但是在網絡上卻引發了一些網友不同的看法,一些人更是把這樣的協議比喻成了“賣身契”,認為這剝奪了免費師范生選擇職業和人生發展方向的權利與自由。什么東西和權利扯上關系,好像都變得理直氣壯起來,但權利是建立在義務基礎之上的,既然免費師范生當初和當地教育部門簽訂了協議,享受到了免費讀大學的權利,那么等到畢業以后,就應該無條件履行當初的協議,這才符合基本的社會契約精神。
我們當然可以尊重免費師范生選擇不從事教師職業的權利和自由,但前提條件是要退回當初讀大學時的學費以及各項生活補助,并且因為自己違反協議而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畢竟因為自己的違約行為,給國家在教師培養目標和規劃上都帶來了困擾。也只有這樣,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否則既違反當初簽訂的協議不從事中小學教師的工作,同時又不愿意做出賠償,那這種行為和惡意詐騙有何區別?
另一方面,在當前大學生就業普遍困難的情況下,這些免費師范生卻沒有就業之憂,基本相當于原來的“包分配”,理應對此懷有感恩意識才對。當然了,不管感恩不感恩,契約精神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可以看做是他們離開大學校園,踏入社會的第一課。如果這些免費師范生缺乏誠信,隨意違約,那么自己又如何從事教書育人的工作?
其實各地教育部門在對待免費師范生履約的問題上,已經盡最大限度做到了理解與寬容,比如不再把畢業生就業的范圍限定在本省市,而是可以到外省市就業,只要從事中小學教師工作即可;比如沒有要求免費師范生終生從教,而只要達到了服務期限,就可以重新選擇自己的職業和人生等等。所以,作為國家免費師范教育的受益者,免費師范生理應本著誠信原則,秉持契約精神,心懷責任意識,不要隨意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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