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壓力的增大,有些市民察覺到一份工作已經承擔不了自己的生活開銷,所以選擇在工作之外再找一份副業,也就是所謂的“兼職”。本報最近接到不少市民反映由于兼職遭遇單位辭退或者約談的經歷。今天的值班熱線也特意請來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與大家一起探討。
案例一
責令員工辭兼職 拒不改正可解雇
市民許先生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職,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為了多賺點錢補貼家用,許先生在網上找到一份離家很近,專門為一家企業門衛值夜班的兼職工作。由于該工作比較輕松而且只占用晚上的時間,許先生覺得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時間不存在沖突,于是接了下來。半年后,公司知道了許先生做兼職的事情,認為許先生晚上值班會影響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責令許先生在一周內辭去兼職工作,否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許先生并沒有理會公司的要求,仍然堅持兼職。不久之后,許先生真的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
律師分析:《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用人單位在適用該條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幾個問題:1.確定員工具有兼職行為,并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2.存在兼職行為,但用人單位無法就兼職行為給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進行證明時,可以適用“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規定。可以給勞動者一個合理的期限,要求該期限內提交停止兼職工作的證明,如果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的兼職行為進行核實,并留存相關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員工兼職,就不具有適用該條款的事實基礎。
本案例中,許先生未經單位允許私自兼職,在單位發出責令其停止兼職的要求后仍然我行我素,因此單位要求解除與許先生的勞動合同是合理的。
病假期間做兼職 被炒魷魚屬合理
案例二
2011年5月份,楊先生進入一家網絡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對于單位開具的工資楊先生也很滿意。不過從2013年,楊先生開始持續向公司遞交病假單,這種情況維持了近一年多。對于楊先生的情況單位人事部門也產生了疑問,隨后開始對楊先生進行調查,發現楊先生在請假期間一邊享受著單位給予的病假待遇,一方面還擔任著其他單位的部門經理。對此該網絡公司認為楊先生的行為涉嫌欺詐,所以直接通知楊先生單位給予其解聘的決定。對此楊先生表示不服,他認為自己只是請了病假,在病假期間擔任兼職并未對單位形成影響,為此雙方發生了爭執。
律師分析: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教育批評不改正的,可按相關條例給予辭退處理。”本案例中,楊先生以病假為由享受病假待遇,卻擔任其他公司經理掙兩份錢,嚴重違背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單位認定其嚴重違紀給予解聘的決定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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