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將于2015年12月26日—27日舉行。在此,真誠提醒參加國家級考試的考生,須認真了解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今后報名和參加國家級考試的過程中,自覺守法,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受到處罰。
一、刑法(修正案九)規定部分考試作弊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列出《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試的相關條款。
1、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3、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今年我校考點不允許考生攜帶手機進入考場
2016年我校考點不允許考生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我校也不負責保管手機。請我校考點考生不要攜帶手機進場,開考后一旦查出考生攜帶手機在考場內,一律認定為作弊。請考生務必注意。
三、凡是考試違紀或作弊,我校將通知考生單位
凡是我校考點考生有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我校考點除了按照33號令或刑九修正案規定處理外,還將違紀事實通知考生單位。
四、提高警惕、謹防考試詐騙
為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性、嚴肅性,教育部規定任何招生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舉辦或參與各種形式的考前輔導。我校未舉辦、也未委托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任何形式的考前輔導班(專業課輔導班),且不出售歷年專業課試題。特提醒考生提高警惕,謹防詐騙,切勿親信個別不法分子通過非法網站或短信、微信等方式發布的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或考前輔導的虛假信息。如發現違法線索,請您保存證據向我校紀委舉報: 029—85310302。
陜西師范大學研究生招生辦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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