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區法院受理了黎明麗(女)訴張成功(男)離婚案。7月13日,升湖區法院向張成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7月18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未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8月2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稱其與黎明麗已分居2年,分別居住于A市安平區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區法院以申請管轄權異議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張成功管轄權異議申請。后,升湖區法院查明情況,遂裁定將案件移送安平區法院。安平區法院接受移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安平區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組織調解。
黎明麗聲稱:2005年12月,其與張成功結婚,后因張成功有第三者陳佳,感情已破裂,現要求離婚。黎明麗提出,離婚后兒子張好帥由其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現雙方存款36萬元(存折在張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
張成功承認:2005年12月,其與黎明麗結婚,自己現在有了第三者,36萬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離婚,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因其是黎明麗與前男友所生。
黎明麗承認:張好帥是其與前男友所生,但在戶籍登記上,張成功與張好帥為父子關系,多年來父子相稱,形成事實上的父子關系,故要求張成功支付撫養費。
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在隨后的庭審中,黎明麗堅持提出的請求;張成功對調解中承認的多數事實和同意的請求予以認可,但否認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黎明麗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安平區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黎明麗、張成功婚姻關系;張好帥由黎明麗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存款雙方平分,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法院根據調解中被告承認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實,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張成功存在過失。關于本案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張成功行使管轄異議權符合法律的規定
B.張成功主張管轄異議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
C.升湖區法院駁回張成功的管轄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D.升湖區法院對案件進行移送符合法律規定
【正確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本案中,張成功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因張成功提出異議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
選項B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被告張成功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由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經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區,即本案應由安平區人民法院管轄。
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題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區法院在受理后發現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給安平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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