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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就業沒法保護惹爭議 返聘老人遇車禍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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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就業沒法保護惹爭議 返聘老人遇車禍不算工傷

老人再就業 遇爭議沒法保護

法院:非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工傷保險于法無據

身體健康的退休老人再就業,對其自身和用人單位都是一件好事。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這些“超齡老人”便會處于一個十分尷尬的地位:《勞動法》等法規將退休老人排除在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外。特別是在北京,退休老人所主張的勞動關系認定、經濟補償、工傷保險等要求絕大多數都得不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支持。

64歲保潔員 被辭索補償被駁

64歲的趙大爺退休多年,把孫子看大之后,2013年9月,趙大爺來到離家不遠的一家保潔公司,順利應聘保潔員。

“那天上午我正好去上廁所了,不巧公司主管王曉鷗(化名)來到我負責的樓層,等我回來之后,她一句話沒問就把我辭退了。”趙大爺在庭上稱,“王曉鷗純屬因個人恩怨打擊報復。”

此前,趙大爺曾與保潔公司簽署了一份“協議書”,他認為公司辭退自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于是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但未獲受理,于是又將保潔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個半月的補償金2850元。

保潔公司在法庭中辯稱,公司和趙大爺簽署的是《勞務協議書》,而非勞動合同,和趙大爺解除合同是因為趙大爺違反公司禁止撿廢品的規定。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趙大爺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已滿60周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趙大爺經濟補償的要求沒有法律支持。

返聘老人遇車禍不算工傷

57歲的王女士2013年退休,被單位返聘繼續留下工作,負責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詢。

去年,王女士下班途中被一輛汽車撞倒,經醫院診斷為急性重型顱腦損傷,身體多處骨折,后經法醫鑒定為四級傷殘。

事情發生后,王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以超過退休年齡不予受理為由被駁回。為此,王女士一紙訴狀將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自己傷殘補助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二十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女士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已經賠償王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萬余元。此外,王女士屬于退休人員,按時領取退休金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據此,法院認為,該案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故駁回了王女士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

爭論: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以上兩個案例不管是要求經濟補償還是工傷保險賠付,都需要滿足勞動關系這一前提,這一點恰恰是各方爭論的焦點。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滿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兩個條件中的一個,便不再是勞動者,再就業后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反對者則認為,《勞動法》只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招用退休老人,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爭論還不僅僅限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013年8月,經過四年多的艱難維權,65歲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劉玉啟,拿到工傷賠償,也成為北京地區“超齡”農民工獲賠第一案。但此案并未形成示范效應,在北京,據記者了解,不管是退休的城鎮居民,還是年齡“超五超六”的進城務工人員,再就業遭遇勞動爭議時,基本都會被仲裁機構和法院駁回。

啟示:遭遇傷亡宜走侵權索賠

勞動爭議糾紛讓再就業的退休老人陷入尷尬境地,特別是當出現傷亡的情況時,退休老人無法得到工傷保險賠付,那么他們的人身損害由誰負責呢?

勞動爭議案件的一般處理程序為: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如不服仲裁結果,再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付。但對于再就業的退休老人來說這是一條死胡同。

記者分析北京各法院的案例發現,退休老人可以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向侵權雇主索要人身損害賠償。法院會確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賠償責任比例。只要雇主有錯,老人一般都會得到賠償。

但是,在“誰主張誰舉證”的侵權訴訟中,老人要承擔比較重的舉證責任,即要證明雇主存在過錯,無法提供證據則很難獲賠。而在勞動爭議訴訟中,舉證責任則多由用人單位承擔,若其無法提供證據,勞動者就會獲得支持。

房山法院法官張栓建議廣大老年朋友,退休后重返崗位,在與用人單位簽署書面合同時,應與單位約定好明確的工作內容、報酬、商業保險、加班費等權利義務,同時,做好相關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強證據意識,維護好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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