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對象
自治區各級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自治區各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有關規定進行。
二、考核時間
2015年12月上旬開始,2016年1月底前結束。
三、考核內容
1、明確考核標準。緊緊圍繞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堅持新疆特色好干部標準,強化對四強、三力的考核,強化對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考核,重點了解在反對民族分裂、維護社會穩定等重大問題上的思想認識和現實表現。
2、突出考核重點。按照公務員的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表現情況,以平時考核為重要依據,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3、做到三個結合。把年度考核與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結合起來,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貫徹落實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和自治區黨委八屆七次、八次全委(擴大)會議、南疆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起來,與自治區訪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動結合起來,通過考核發揮傳導壓力,增強動力,激發活力的作用。
四、考核實施
1、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牽頭抓總,按照《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規定的方法、程序以及相關要求組織實施。
2、自治區各級訪民情惠民生聚民心住村(社區)工作組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按照新民辦發〔2015〕81號文件執行。
3、掛職半年以上的公務員,原則上在掛職單位進行考核。掛職不足半年的,或者在疆外掛職、掛職單位不進行考核的,由掛職單位提供掛職期間表現材料,在派出單位參加考核。
4、外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在派出單位參加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定等
1、按照《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確定本地本單位年度考核評優比例。
2、適當提高艱苦邊遠地區鄉鎮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優比例。四類以上地區鄉鎮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優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礎上可上浮5個百分點,最高可提高到25%,南疆四地州四類以上地區鄉鎮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優比例可提高到30%。
3、第八批中央和國家機關、省市援疆干部的考核,與受援地、受援單位公務員一同進行,不計入受援地、受援單位評優基數、不占評優比例。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民主測評得優秀票率一般應高于50%。
六、考核要求
1、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抓緊制定具體方案,把考核工作作為推進工作的重要抓手,以嚴密的組織實施,嚴實的工作作風,推進自治區黨委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2、注重運用平時考核結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關于深入開展公務員平時考核試點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4〕36號)精神和年初自治區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推進會議部署,要把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平時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的權重一般不低于60%。自治區平時考核聯系點單位,要結合個人工作記實、領導審核評鑒,加強對平時考核結果的綜合分析和運用,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應在平時考核結果好的公務員中產生,充分發揮平時考核的基礎作用。
3、充分發揮年度考核的風向標作用。不僅要突出評優的正向激勵,更要突出評劣的反向警示。要綜合分析考核結果,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公務員的德才素質和履職情況,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并充分體現到用人導向上。要強化警示懲戒,對工作和作風方面存在問題的干部,要及時提醒、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對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要嚴格落實有關處理規定,并視情況進行組織調整或免職。通過科學考核、公正評價、考用結合,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促進公務員敬業盡責、廉潔從政,為提高機關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提供保障。
4、及時兌現相關待遇。對本年度確定為優秀等次、連續三年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分別給予嘉獎、記三等功,并頒發獎勵證書和獎章。各地州市按照《關于公務員獎勵證書、獎章制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新人社發﹝2014﹞76號)要求,及時制作并發放公務員獎勵證書和獎章。自治區區級機關公務員獎勵證書和獎章,分別在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干部五處和自治區公務員局考核獎勵處領取。對年度考核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公務員,按規定兌現年度考核獎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年度考核結束后,各地各單位于2016年1月底前,按分工范圍將年度考核工作總結、《自治區區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附件1)、《地州市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統計表》(附件2)、《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基本稱職、不稱職人員名單》(附件3)、《公務員年度考核三等功備案表》(附件4)的紙質及電子文檔,分別報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干部五處和自治區公務員局考核獎勵處審核、備案。考核中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的人員,須同時報送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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