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
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考生報考條件的通知
各市、縣(區)招生工作委員會: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依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嚴格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考生報考條件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考生報考條件
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簡稱“國家專項計劃”)由中央部門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學校承擔。
申請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海原縣、同心縣、鹽池縣8個縣(區)戶籍,考生須具有上述區域連續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以上戶籍和上述區域高中學校(含寧夏六盤山高級中學、寧夏育才中學)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符合我區當年普通高考報考條件(不含限報)、且已經履行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手續的考生,方具備報考國家專項計劃資格。
二、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實施區域和考生報考條件
農村學生單獨招生(簡稱“高校專項計劃”)由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承擔。
1、申請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海原縣、鹽池縣、同心縣、紅寺堡區9個縣(區)農村戶籍,考生須具有上述區域連續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以上農村戶籍和上述區域高中學校(含寧夏六盤山高級中學、寧夏育才中學)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符合我區當年普通高考報考條件(不含限報)、且已經履行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手續的考生,方具備報考高校專項計劃資格。
2、申請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大武口區星海鎮、惠農區、平羅縣、利通區、青銅峽市、沙坡頭區、中寧縣10個縣(市、區、鎮)農村戶籍,考生須具有上述區域連續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以上農村戶籍和上述區域高中學校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符合我區當年普通高考報考條件(不含限報)、且已經履行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手續的考生,方具備報考高校專項計劃資格。
三、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考生報考條件
自治區區屬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簡稱“地方專項計劃”)由寧夏大學、寧夏醫科大學承擔。
申請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我區農村戶籍,考生須具有我區連續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以上農村戶籍和我區高中學校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符合我區當年普通高考考生報考條件(不含限報)、且已經履行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手續的考生,方具備報考地方專項計劃資格。
上述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和考生報考條件從2015年12月1日開始實行,此前與此相悖的規定同時廢止。
各市、縣(區)招生工作委員會要認真研究制定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戶籍、學籍資格審核辦法,建立教育、公安等部門聯合審核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確保考生戶籍、學籍信息真實準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中心要認真履行職責,主動深入農村地區和中學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解讀,解疑釋惑,讓廣大考生充分知曉專項計劃招生的相關政策內容,鼓勵優秀學生踴躍報考。各級教育考試中心要依據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的審查結論,在網上報名系統中對本縣(市、區)符合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進行準確標識,確保考生戶籍、學籍及就讀年限、農村應往屆、農村戶籍等基礎信息真實可信。
各級教育考試中心和所轄高中學校要及時公開有關專項計劃實施區域,公示戶籍、學籍資格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學籍所在學校、班級、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等信息。加大信息公開公示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申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
各級招委會對在高考專項計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中發生的考生資格造假、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違紀違規行為,要嚴格責任追究制,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和黨紀黨規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地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轄區各高中教育階段學校。
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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