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兄弟倆怎么也想不到,好端端站在自家門口與人聊天的母親,會被突如其來的一輛電動三輪車撞倒,之后因搶救無效在醫院死亡。而撞死母親的人,竟是一個只有3歲的小男孩。因為賠償問題,兄弟倆把小男孩、其外公以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近日,越城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孩子家長表示
對受害人的死因有異議
王家兄弟倆在法庭上講訴了事發經過:2014年11月7日上午11點左右,老王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到靈芝鎮潞陽村,將車停在自家門口后,老王沒有拔鑰匙就下車離去。之后不久,他3歲的外孫陽陽(化名)爬上車子玩耍,一不小心轉動了車把手,將車子發動向前行駛,撞倒了正在自家門口與人聊天的馬某,馬某當場昏迷、小便失禁。之后,馬某由老王陪同送往紹興市人民醫院救治,但搶救無效死亡。王家兄弟請求法院判令陽陽、陽陽外公以及陽陽父母共同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686555.86元。扣除陽陽外公已支付的3.4萬元,還要賠償652555.86元
據了解,陽陽2010年11月16日出生,今年才4歲,事發時還只有3歲。陽陽兩歲時其父母離婚,陽陽由其母親撫養,平時陽陽和母親、外公一起生活。事故發生后,陽陽外公已賠償給馬某家3.4萬元。
法庭上,陽陽的母親首先對鄰居馬某的去世表示歉意。陽陽母親不否認馬某的去世,可能與陽陽啟動電動三輪車有某種關聯,但她認為,陽陽啟動電動三輪車不會致人死亡,事故當天的現場,未發現馬某有外傷,送醫院檢查時,也未發現馬某肝膽脾有破裂征象,腹腔也未見積液,表明能立即危及到生命的重要器官未受傷。因為是鄰居,她對馬某的身體狀況有所了解,馬某生前有心臟病,長期服用藥物。所以,她認為馬某死因系心臟病突發,而非事故外傷。此外,陽陽的母親還提出,如果對馬某的去世要承擔法律責任,應該由她和前夫來承擔,與陽陽外公無關。馬某去世后,他們盡己所能向馬某家表達了自己的心意,并愿意進一步對馬某的去世予以適當補償,但王家兄弟倆要求他們承擔馬某去世的全部民事責任,她認為不當。在法庭上,陽陽的父親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法院明確表示
意外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紹興市人民醫院出具的《病人死亡通知書》載明,死亡原因為“心跳呼吸停止,車禍外傷”。經法院核定,因事故所致損失:醫療費1195.46元、喪葬費22256.5元、死亡賠償金605616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2560.95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合計為682128.91元。事故發生后,陽陽外公已墊付各項費用3.4萬元。同時查明,王家兄弟倆均系馬某第一順序繼承人,馬某的父母及配偶已死亡。
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陽陽在玩耍過程中發動電動三輪車,撞倒受害人馬某,造成馬某受傷的事實,已經可以得到證明。從門診病歷記載及醫院出具的《病人死亡通知書》可知,馬某系因本次意外事故導致死亡的事實明確,故陽陽家人要求對馬某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的申請,法院不予準許。陽陽父母認為馬某自身存在心臟疾病的抗辯,缺乏相應的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本次事故中,陽陽開動電動三輪車撞傷馬某致其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陽陽外公將電動三輪車停放后未拔出鑰匙,也未采取制動措施,其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由此法院確定陽陽承擔90%的賠償責任,陽陽外公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因陽陽系未成年人,其母親作為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陽陽父母離婚后,陽陽由母親撫養,故陽陽父親對前妻應承擔責任部分負有補充賠償責任。近日,越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陽陽母親賠償給王家兄弟倆各項損失共計613916.02元。陽陽父親對上述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同時判決,陽陽外公賠償給王家兄弟倆各項損失共計68212.89元,因其已墊付3.4萬元,故尚應支付3421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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