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曾因發生兒童權益被侵害事件而引發社會關注,如今,這個城市也嘗試在地方立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先行一步。
11月30日下午,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12月4日,會議將進行表決。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條例》有多個亮點。例如,第20條規定,不得讓未滿6周歲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未成年人單獨留在家中、車內,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場所。
此前的2013年,南京“吸毒媽媽”樂燕餓死女童案——樂顏把兩個不到3歲的女兒置留家中,不管不顧,致其死亡。如今擬出臺的新規,對此有所約束。
《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違法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多年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青團。但共青團作為群團組織相對比較缺乏力度,由政府部門牽頭更有助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因此,《條例》規定,市、區政府設立未保委,指導、監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未保委由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等等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同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
《條例》還規定,未保委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同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同級共青團負責人擔任。
《條例》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如果監護人嚴重侵害小孩權益,誰來申請撤銷監護權。第4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共青團、婦聯、關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學校等有權向法院申請。
同時,為解決“不發生問題時都能管、發生問題時都不管”的矛盾,《條例》確定民政部門為托底部門,規定“在上述單位和個人都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政府救助責任,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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