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發改委獲悉,《天津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天津市民辦學校開設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收費都需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成人英語、幼兒鋼琴舞蹈等學習班再不能“漫天要價”,或以“已經開學”為由不退還學費。
細則規定,天津市民辦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非學歷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需學校提出申請后,經市區縣教育、人力社保部門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民辦學校對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標準,由其自行確定,并于收費前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3年內保持相對穩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按學年或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期)收取。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未開學時提出退(轉)學申請的學生,核退其全部費用。對于開辦英語培訓、幼兒舞蹈等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未開學時申請退(轉)學的學生,核退全部費用,開學后申請退(轉)學時間不超過教學計劃總學時1/2的,核退學費的一半;超過總學時1/2的,不退學費。
此外,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應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向社會公示。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