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種情況不構成法律援助機構拒絕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 )
A. 申請代理的事項是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B.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不齊全,又未按要求作出補充
C. 申請人提出申請后,自行委托了其他代理人
D. 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繼承了一大筆遺產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選項A應選。根據上述規定可知,A項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機構不能拒絕提供法律援助。
選項B不選。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有義務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不提交或提交的不齊全,且未按照要求提交或補齊的,法律援助機構有權拒絕提供法律援助。
選項C不選。申請人自行委托了其他的代理人,已經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沒有委托代理人”的條件了,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拒絕提供法律援助。
選項D不選。申請人繼承了一大筆遺產,已經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經濟困難委托不起代理人”的條件了,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拒絕提供法律援助。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