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公務員錄用面試規定
招錄違反紀律追責相關領導
天津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公務員局近日聯合印發了《天津市公務員錄用面試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針對近年來各地公務員錄用工作中發生的典型案例和信訪案件,對面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界定,嚴肅了工作紀律。
《實施細則》強調,招錄機關違反面試工作紀律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況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細則》規范了面試考官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實行面試考官持證上崗制度和交流制度,一般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選派。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領導或專家擔任特邀考官。考官應遵守面試工作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按照規定的時間、方法、程序、要求,嚴格按照評分標準,獨立思考,獨立打分,客觀、公正地評價考生。
此外,《實施細則》還對面試組織實施的每一個具體環節都作出詳盡規定。要求面試考點應設置考場、候考室、休息室、計分室等。考官按規定抽簽,決定執考組別。考場必須配備使用錄音或錄像設備,并設立監督員,對面試全程進行監督;候考室、休息室要配備工作人員,為考生提供服務,實行封閉管理;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要提前入闈封閉管理,并簽訂保密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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