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法醫鑒定,6歲女童小武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從母親的行為來看,可以考慮監護權的轉移問題了。”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2014年12月18日兩高、兩部頒布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6種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標準。在本案中,母親的行為符合“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這一撤銷監護權的法定情形。
“輕傷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也可以刑事和解。”作為兒童保護法律專家,姚建龍堅持認為,“轉移監護資格不如修復監護關系。”
但是,他認為修復監護關系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即要有修復可能性同時必須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正因如此,需要有專業和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專門的監護評估。這是一個不能馬虎的環節,如果評估下來,孩子與母親在一起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則應當堅決剝奪母親監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同時原監護人仍應當繼續負擔撫養費用和因監護侵害行為產生的各項費用。
與心理專家的觀點一致,姚建龍還堅持認為,即便剝奪了母親的監護權,仍應當盡快讓孩子進入家庭環境中照料和生活。
“兒童不宜通過機構撫養,這對于孩子的成長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姚建龍強調。
就本案來看,如果法院認定應當剝奪母親監護權,他更加傾向讓孩子回歸到生父的家庭中。盡管媒體披露生父已經組成了新的家庭,但畢竟血緣背后是割舍不斷的親情,更有利于孩子的融入和新生,況且父親有監護意愿。監護人的工作與家庭經濟狀況等并不是決定性的因素。
根據媒體披露,小武的父親已授權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女童母親監護人資格。
法律規定了監護人的序位,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依照序位選擇合適的新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據此姚建龍認為,在本案中即便小武是她父親的非婚生的女兒,從監護人的序位來看,他也是指定監護人的優先人選。
“國外的思路也是這樣的,雖然有兒童福利體系來托底,但并不認為這是最佳選擇。我一直強調家庭的環境才有利于孩子成長,這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要求。”姚建龍一針見血地指出。
記者在采訪的過程中發現,在該案中,地方民政部門介入的過程中仍然顯得有些生疏。
姚建龍認為:“盡管民政部門的托底不是最好的選擇,但并不意味著民政部門可以消極作為。我國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將困境兒童救助與保護的職責賦予了民政部門。根據國家親權原則,國家機關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行使應當積極、主動。如果沒有積極、主動和跨前一步的思維,而只是消極托底,必然是既托不住也托不好。”
姚建龍還特別強調:“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與配合。如何讓負有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部門都能夠積極履職,仍是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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