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訊教育部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關于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明,為貫徹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確定的“擴大開放,規范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方針,全面落實教育部加強中外合作辦學行政監管的措施,推進“兩個平臺”(建立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臺和中外合作辦學頒發證書認證工作平臺)和“兩個機制”(建立中外合作辦學質量評估機制和中外合作辦學執法和處罰機制)建設,進一步規范中外合作辦學管理,提高中外合作辦學質量,促進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教育部決定組織開展對中外合作辦學的評估工作。
據通知,中外合作辦學評估評估對象是依法批準設立和舉辦的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實施境外學士學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該評估工作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統一組織,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具體實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部評估工作的具體安排,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評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該通知附有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方案說明。據該說明,這項評估工作主要是合格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有條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種。評估結果將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將結果反饋到相應辦學單位,對通過評估發現的辦學規范、質量較高、社會效果較突出的辦學單位,將宣傳和推廣其辦學經驗;對辦學存在嚴重問題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處罰措施。
據了解,中外合作辦學評估以辦學單位的自我評估為主,在此基礎上,以隨機抽查等方式組織實地考察評估。評估周期將依據中外合作辦學審批的辦學年限及培養周期進行定期評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評估指標體系有9項一級指標,21項二級指標。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評估指標體系有8項一級指標,22項二級指標。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將分階段進行,2009年下半年將先在天津、遼寧、江蘇、河南四省市試點,在總結經驗并進一步完善評估標準和程序后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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