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專業、數量
門類 | 專業名稱 |
法學 | 法學、治安學、偵查學、邊防管理(10人) |
文學 | 漢語言文學、新聞學(10人) |
理工學 | 計算機、土木工程(5人) |
醫學 | 預防醫學、臨床醫學(2人) |
管理學 | 會計學、財務管理(3人) |
公安專科 | 偵查、治安管理(5人) |
接收范圍
以國家985、211工程高校,自治區及部屬重點高校應屆畢業生為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接收范圍:
1、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職工大學、業余大學、自修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非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
2、獨立學院、職業大學、職業技術學院、民辦大學、成人高校畢業生;
3、普通高等院校計劃外招收的委培、自費、定向畢業生;
4、軍隊院校為地方培養的畢業生;
5、有國(境)外學習經歷的畢業生;
6、在校學習期間必修課程重修和補考課程累積4門以上或1門以上課程補考不及格的畢業生;
7、結業生、肄業生、未獲得學位的本科以上畢業生,中專起點大專生、預科生、專升本畢業生;
8、被作留級處理中途休學超過半年(不含應征入伍)的畢業生,在校期間因違反紀律或其它原因受過處分的畢業生。
接收條件
1、必須是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忠于祖國,志愿獻身公安邊防事業,符合公民應征入伍的政治條件。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無任何政治、經濟、歷史問題;
2、按時獲得畢業證和學位證,成績總評良好以上,主要專業課程成績應為優秀;
3、大專生年齡不超過22周歲,本科生年齡不超過24周歲,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31日;
4、身體素質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的規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過于肥胖(超出標準體重25%)不接收。單眼裸眼遠視力均在4.6以上。
接收程序
(一)報名預選
1、報名。可通過快遞(最好用EMS)郵寄材料或到邊防總隊遞送材料報名,時間截止2015年12月10日。報名材料包括:①提供所在院校招生就業部門出具的《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推薦表》;②《普通高等院校全國統一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須加蓋學校檔案室和招生辦公室印章);③《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報考公安邊防部隊誠信保證書》(見本簡章附件);④本人在校期間所有科目成績單(加蓋教務處印章);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反正面);⑥五張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背面需注明本人姓名、學校和專業)。
聯系人:寧干事
電 話:0471-3265233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阿拉坦大街59號(內蒙古邊防總隊政治部干部處)
郵政編碼:010040
注:禁止重復報名,每名報考人員在全國公安現役部隊(邊防、消防、警務部隊)和中國海警范圍內限報一個單位,如有重復報名者,一經查實,取消錄取資格。
2、資格審查。嚴格按照接收范圍和條件對報名大學生進行初審,確定參加考試名單。
3、知識能力考試。考試由公安部政治部統一組織實施。主要內容:申論和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知識能力考試于2016年1月底進行。
4、參加知識能力考試的同時,將組織參加考試人員進行體檢、心理測查、體能測試和面試初試。
(二)政治審查
對知識能力考試上線,體檢、心理測查、體能測試、面試初試合格的畢業生進行政審。通過審查畢業生的高考原始檔案、在校操行評定和學習成績表等材料,走訪畢業生所在院系任課老師、班主任(輔導員)和同學,充分了解畢業生在校現實表現和學習情況。
(三)簽約審檔
1、草簽《協議書》。組織與考試、考查、政審合格人員進行面試復試,并與復試合格者草簽接收入警《協議書》。
2、審檔。提取學生檔案,參加公安部集中審檔。
考查通過的大學生參加公安部邊防管理局組織的不少于6個月的集中訓練。集訓結束后,經考核合格的,由邊防總隊統一辦理轉現役手續。
分配去向
招收崗位均為基層一線邊防派出所。大學生接收入警后,必須服從分配,安心服役,5年內個人不得提出轉業、調動申請。
享受待遇標準
1、根據公安部政治部有關文件規定,接收入警的大學生一律實行不少于一年的入警培訓、崗位任職培訓和當兵鍛煉。
2、培訓合格的大專生,任命為正排職警官,少尉警銜;本科生,任命為副連職警官,中尉警銜。
3、在住房、醫療、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現役軍人待遇。
有關情況說明
擬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按照全面衡量、擇優選拔原則,從簽訂接收協議到下達任職命令實行全程篩選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1、復審復查淘汰。對已經簽訂接收協議的畢業生,發現或發生下列情況的,退回原學校:
①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原則上終止協議不予接收,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必須在規定報到時間七天前征得內蒙古公安邊防總隊政治部同意;
②報到時報到證、畢業證、學位證(本科以上學歷)三證不全的;
③畢業生檔案未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
④畢業生檔案到達后經復審不合格的;
⑤經組織身體復查不合格的。
2、崗前培訓淘汰。接收對象在培訓期間的現實表現、學習訓練、身體心理等情況經承訓單位綜合考評后不適合擔任部隊干部職務的,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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