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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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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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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6)

法律淵源: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行政法規(僅次于憲法、法律):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5.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7.國際條約或協定

【解釋1】考生應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機關及其效力等級。其中,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解釋2】注意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的不同制定機關,一個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個是地方“政府”。

無效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解釋】上述(1)、(2)屬于“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5)為“意思表示不真實”;(6)~(8)為“內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中(3)~(5)點: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為的“單方”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欺詐脅迫而為的“雙方”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民事行為;乘人之危而為的“雙方”民事行為,是可撤銷民事行為。

我國選擇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與我國現階段的資本市場發展相結合

我國資本市場目前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許多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還不完善,公司管理層的社會責任還未充分明確,公司管理層基本都以公司和自身的利益為出發點進行行為決策,很難做到客觀、及時地發布信息。我國現階段資本市場也還未健全嚴格地監管制度。如果上市公司不進行強制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會引起我國資本市場的混亂。

(二)政府干預方式轉變的需要

在間接干預方式下,政府僅通過立法形式制定證券市場這個運動場的游戲規則,充當裁判員的角色,上市公司的目光會轉向決定其命運的投資者的利益需求和競爭者的競爭壓力,而不是以滿足政府的要求為最大目標。強制信息披露是改變政府直接干預上市公司運行的最好機制,它是通過強制信息披露這種手段,達到反映并監管上市公司經營的目的,而且這種監管達到的是一種社會性共管。

(三)保護我國投資者的需要

我國資本市場的個人投資者在逐年增加,其信息判斷能力和信息搜集渠道相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說非常有限。信息對于證券交易來說非常重要,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炒股炒的就是信息。通過強制披露,能夠保證每一投資者平等地、及時地獲得所需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限制內幕信息交易,從而有利于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降低投資風險。

(四)規范公司管理者行為的需要

公司管理者一方面肩負著代理股東管理公司,促使公司價值最大化或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委托;另一方面又肩負著將所有與發行人及其證券有關的,可能會影響證券價格和投資者決策的重大信息充分、完整而真實地披露給市場和公眾投資者。在這對相互沖突的角色中,自愿披露制度不可避免的后果是選擇的多樣性、自由性和價值判斷的混亂性。

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權。

【解釋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解釋】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是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生,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釋2】因當事人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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