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的基本內容
國際收支是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一國居民與世界其他國家居民之間的全部經濟交易的系統記錄,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的主要目的是使政府當局了解本國的國際債權債務地位,從而為制定貨幣政策提供信息。
國際收支的特點包括:①國際收支記錄的是對外往來賬戶,是居民與非居民的交易,其系統地記錄了包括涉及貨幣收支的對外往來,也包括未涉及貨幣收支的對外往來。②國際收支是一個流量的概念。流量是一定時期內發生的變量變動的數值。③國際收支是個事后的概念,是對已發生事實進行的記錄。
國際收支平衡表由三部分組成:一是經常項目;二是資本與金融項目;三是錯誤與遺漏項目,該項目是為了使國際收支平衡表借方和貸方平衡而人為設立的一種平衡項目。經常項目是指貨物、服務、收入和經常轉移,該項目在一國的國際收支中占據最基本、最重要的地位,包括居民和非居民間發生的所有涉及經濟價值的交易,主要有商品、服務、收入和經常轉移四個子項目。資本項目反映資產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轉移,它由資本轉移和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兩部分組成。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金融項目反映的是居民和非居民之間投資與借貸的增減變化,它由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其他投資和儲備資產四部分構成。 .
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從風險性指標來看,在金融業發展的初期,分業經營相對于混業經營具有很大優勢。從效率性的指標來看,混業經營相對于分業經營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對于整個金融行業而言,混業經營模式能夠鼓勵競爭,限制壟斷。由于在混業經營模式下,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完全放開,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自由地參與整個金融市場的競爭,而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率。在金融業發展的過程中,風險性指標和效率性指標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要發揮混業經營在效率方面的優勢,必須加強對金融風險的控制。一個國家選擇怎樣的經營模式是由該國金融發展水平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決定的。
我國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負責金融監管的金融監管格局。
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履行如下職責:①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②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③對銀行業金融機
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④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⑤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⑥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履行如下職責:①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權或核準權。⑦依法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結算;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③依法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④依法對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證券的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進行監管:依法對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以及從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托管業務的金融機構的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管。⑤依法制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資質標準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制定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資質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期貨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⑥依法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⑦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況,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⑧依法對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⑨依法對違反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罰。⑩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⑩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辦理國務院交辦的有關事宜。
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履行如下職責:①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②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③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④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⑤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⑥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⑦依法對保險機
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⑧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⑨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⑩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干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⑩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
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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