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零售質量管理人員、驗收人員的資質
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初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并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處方限量
①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適當延長的情況(19條)
②門(急)診患者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一次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關鍵詞:注射一次,控緩7日,其他3日)(23條)
③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24條)
④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用量(25條)
⑤一類精神藥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用量。(23條)
⑥二類精神藥品: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可適當延長的情況:慢性病或特殊患者(23條)
總結:注意上述幾種情況的對比,尤其是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不同患者的適用情況。
⑦一次常用量的情況:
a門(急)診患者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23條);
b需要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僅限二級以上醫院使用(26條)
c鹽酸二氫埃托啡,僅限二級以上醫院使用(26條)
d鹽酸哌替啶,僅限醫療機構使用(26條)
⑧醫療用毒性藥品每次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P99,9條)
⑨醫療用毒性藥品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P9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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