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關于辯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時17周歲,在審判時已滿18周歲,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在審判時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當庭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法院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在重新開庭審理后,李某再次拒絕法庭為其指定的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C.法院為外籍被告人湯姆(25周歲)指定了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湯姆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提出自行委托辯護人,法庭準許后,湯姆自行委托了辯護人。再次開庭審理后,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D.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法庭應當允許,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為10日,準備辯護時間計入審限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刑訴解釋》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審判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據此可知,王某審判時已滿十八周歲,不屬于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
選項B正確。《刑訴解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該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后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據此可知,李某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屬于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的情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當庭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法院需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在重新開庭審理后,李某再次拒絕法庭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此時合議庭不予準許。
選項C錯誤。《刑訴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三款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選項C中,被告人湯姆是外籍人,屬于可以為其指定辯護的情形,而非應當為其指定辯護的情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湯姆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提出自行委托辯護人,法庭準許后,湯姆自行委托了辯護人。再次開庭審理后,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合議庭可以準許,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但可以自行辯護。
選項D錯誤。《刑訴解釋》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依照前兩條規定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愿縮短時間的除外。據此可知,另行委托辯護人或指派律師的,法庭應當宣布休庭,而非延期審理。另外,準備辯護的期限是15日,而非10日,且準備辯護的時間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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