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臺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增強選人透明度公信度
招公務員不得設置無關條件
除特殊職位外必須具備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日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天津市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實施辦法》嚴格貫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認真吸納了十多年來本市組織實施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積累的經驗和創新舉措,細化了公務員錄用考試各個關鍵環節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市和區縣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
《實施辦法》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要根據編制和職位空缺情況制定招考計劃,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招考計劃審定后,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變更。
《實施辦法》明確,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招考公告,必須在組織報名7天前,通過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和本市主要新聞媒體等面向社會發布。招錄機關不得隨意變更資格條件,不得拒絕符合報考條件的報考者。面試考官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面試成績應在面試結束后當場告知報考者本人。體檢應當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或體檢中心進行,對初檢結論有疑問的考生,可以提出復檢申請。
《實施辦法》要求,市級機關除特殊職位外,全部招錄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拿出部分職位專門面向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建功立業。對于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要參加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公務員初任培訓。各級紀檢監察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對公務員考試錄用全過程進行監督,保障依法考錄、科學考錄、陽光考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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