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記者獲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已于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土地抵押、變更登記程序等作進一步規范。根據《通知》,學校等公益設施用地不得抵押,如需變為經營性用地,也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不動產權,一般可用于抵押借款。但如果用存在糾紛的土地或學校用地等公益設施用地來抵押,或者開發商利用原來規劃的學校用地來建商品房,就有可能出現影響業主子女就近入學等問題。據介紹,在國家和自治區層面都已出臺相關規范文件的情況下,一些地方仍存在違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情況。對此《通知》明確,存在6種情況的土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這6種情況分別是:以部分宗地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規劃用于社會公益設施的儲備土地以及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的儲備土地;屬于軍事設施用地、慈善機構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園與綠化用地、監教場所用地、使領館用地、宗教用地、殯葬用地、以及機關團體用地等用途的劃撥國有土地;屬于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用地的國有土地;未拆改完畢的宗地;依法被查封的國有土地。
就近上學難已成為不少南寧市民的一大煩惱。《通知》也對保障學校等公益設施用地作了進一步規范。明確教育和醫療衛生、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益性用地需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同意、規劃部門出具宗地規劃條件,在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后,才能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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