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起,天津市將在部分法院試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天津市2010年12月底出臺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卷宗檔案嚴格保密,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開未成年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起訴或因輕微犯罪被判處刑罰的記錄。
去年12月23日,天津市下發《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實施細則》。“在部分法院試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成為2011年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天津市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該細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體系,有利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據了解,“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有利于消除“犯罪標簽”給未成年犯罪人帶來的不利影響。這項制度在學術界幾經熱議,但在司法實務上仍屬新生事物,目前只有貴州、天津等少數地方進行嘗試。根據規定,“輕罪”一般是指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未成年人沖動之下參與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通常屬于輕罪。
共青團天津市委權益部副部長王健表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容易受到來自網絡和現實世界的不良影響和誘惑,因一時沖動而違法犯罪,往往比成年人犯罪更具有可改造性。對于那些主觀惡性不大,希望改過自新的未成年人來說,消除其輕罪記錄,有助于幫助他們早日改正錯誤,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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