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場記錄單、考場情況說明材料中關于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記錄信息,是事后認定和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最主要依據。考試工作人員(如監考人員等)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和考場異常情況說明。對于考場內異常及違紀違規情況的描述,應做到客觀、準確、內容完整。需要當場進行處理的異常及違紀違規情況,應及時向主考報告,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1.關于手機使用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手機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利用手機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信息等情形應按“手機使用”記錄;手機鈴音響(振動)等情形,可按“手機未使用”記錄。
2.關于坐錯考場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經警告”和“事后發現”的界定
凡考場記錄單記錄有“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應按違紀認定;記錄有“警告”但未記錄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違紀認定;考場記錄單中未記錄有“警告”的,均按事后發現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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