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協和醫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關招生規定,為保證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生源質量,結合我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北京協和醫學院創建于1917年,它最早開啟了我國八年制臨床醫學教育和高等護理學教育的先河,是國家衛計委唯一直屬的全國重點醫學院校。
第二章招生范圍與報考條件
第三條我校招生分為社會招生和定向招生相結合,報考考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中等學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職、
從業人員和社會其他人員。
(三)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并有時間保障到校學習。
(四)報考專科起點升本科的考生必須是已取得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或以上證書的人員,并且專科專業與所報專業一致或為相關相近專業。
(五)報考護理學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護士證書。
(六)報考醫學門類其他專業的人員應當是從事衛生、醫藥行業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七)考生報考的專業原則上應與所從事的專業對口。
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且要求報考我校醫學門類專業的考生,根據衛生部科教司《關于2004年全國成人高校醫學類專業招生條件建議的函》(衛科教便函[2004]57號)的要求,其畢業后所獲得的醫學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文憑將不能作為參加執業醫師、執業護士考試的依據,請慎重報考。
第四條 考生在北京市報名,參加全國成人高等教育統一入學考試。我校不再另行組織專業課考試。
第三章招生專業與招生計劃
第五條本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專科起點升本科招生專業:1.護理學 2.醫學影像學(影像技術方向) 3.醫學檢驗學。
第六條本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今年招生計劃視考生報名情況和上級主管部門下批計劃而執行。
第四章學習形式及學歷學位
第七條本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習形式為業余,實行學年制管理。各班級面授上課時間一般每周安排半個工作日(從下午至當晚)、周六或周日全天。
第八條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由北京協和醫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北京協和醫學院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章學制與年限
第九條 本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制與年限:專科起點升本科(業余)學制為三年,最長學習期限為六年。
第六章錄取
第十條我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錄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確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對符合我校報考條件的考生,按招生計劃、分專業按考生第一志愿以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本校不足開班人數(30人)的專業將予以取消,并報北京教育考試院成招辦備案,不參加校內調劑的考生在指定時間內登錄考試院網站報名參加調劑錄取。
第十一條我校對符合北京市成人招生政策中免試入學條件的考生,將按照有關政策給予錄取。
第十二條學校統一以快遞方式向被錄取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和報到說明,學生須按本校新生錄取通知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完成交費、報到和注冊,對逾期十個工作日未報到、未繳費且又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者視為自愿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本校將對已錄取報到的新生進行全面復查。對其中不符合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并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相關機構備案。被錄取的專升本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出具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或以上證書,并提交《教育部學歷認證電子注冊備案表》(可登陸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信息網獲取)或由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提供的學歷認證證明,否則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并取消入學資格,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三條本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協和醫學院紀檢監察室、北京教育考試院成人教育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同時接受社會和考生的監督。本校監督舉報電話:65133072
第七章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十四條我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專科起點升本科1.護理學專業2700元/學年,2.醫學影像學(影像技術方向)專業3210元/學年,3.醫學檢驗學專業2970元/學年。(如上級主管部門有新的文件精神,學校按新規定執行)。教材費自理。
第十五條 本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及專業介紹和各個專業上課地點、時間等詳細情況請參見學校網站登出的《北京協和醫學院2015年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簡章》。
第十六條學校地址:北京市東單三條九號,
郵碼:100730
咨詢電話:65105833
學校網址:http://jjxypxzx.pumc.edu.cn/xhjjxy/index.jsp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北京協和醫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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