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公平與平等有時是近義的,有時卻是徑庭的。在某些場合和特定條件下,表面上的“平等”實際上是不公平的;反之亦反。
公平互利原則的形成過程及其主要宗旨。二戰以后,由于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新興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者的輕視、侵害和踐踏。發展中國家愈來愈感受到:僅僅從或主要從政治角度上強調主權平等原則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難以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在某些場合,發達國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發展中國家開始側重從經濟角度上、從實質上來重新審查傳統意義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和形式平等問題,并對傳統原則觀念加以更新、豐富和發展,明確地提出了互利原則。
互利,指的是各國在相互關系中,應當做到對有關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對為了利己,不惜損人,即不能以損害他國的利益來滿足本國的要求,更不能以犧牲他國、壓榨他國為手段,攫取本國單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義和由此派生的霸權主義,是互利原則的死敵。國與國間的關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實行互利,才算是貫徹了平等的原則,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平等。
中國是國際社會中最早提出并積極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在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共同綱領》中,就明確地把平等互利規定為與一切外國建立外交關系的一個前提條件,是中國實行對外經濟交往、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準則。
1954年4-6月,中國與印度、緬甸一起,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則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和平共處等原則結合起來,共同積極倡導把這五項原則作為指導當代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隨著時間的推移,平等互利原則與其他四項原則并列,成為舉世公認的國際公法基本原則。
★在法理上必須澄清幾個基本觀念:
第一,實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發達國家的恩賜和施舍,更不是發展中國家的討賞和乞求。如今發達國家單向地給予發展中國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實質是歷史舊債的部分償還,即歷史上債務人的繼承者對于歷史上債權人的繼承者的初步清償。這本來就是國際公法上關于國家責任原則、國家繼承原則以及政府繼承原則的法定內容和法定要求。
第二,“非互惠的”一詞,并不完全準確。從局部的、短暫的角度看,給惠國不要求受惠國立即給予直接的反向回報,因而勉強可以說是“非互惠的”。但是,從全局的、長遠的角度看,給惠國實際上從受惠國不斷取得重大的回報和實惠。
第三,發達國家憑借其經濟實力和壟斷手段,可以隨意操縱各類商品的價格,兩類國家兩類產品價格貴賤的懸殊,并不真正體現兩類商品中所凝聚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的重大差異。采取“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不過是對上述不公弊端的糾正,對弊端后果的補償和補救,是“等價交換”和“等價有償”等公平原則的恢復和重建。
第四,在現代科技條件下,國際社會中各類國家的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聯系、互相儲存和互相補益的。只有實現共同的發展,才能有效地謀求各自的繁榮。發達國家的興旺發達,同發展中國家的成長進步是息息相關的。
應當指出,從當前國際現狀的整體上看,公平互利原則的貫徹實行,還只是略見端倪,有所進展;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的不利地位,尚未得到重大改變;要真正實現公平互利,還需要經過長期的斗爭和不懈的努力。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