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立法聽證會。現場,16名聽證陳述人各抒己見,包含教育主管部門、家長、校方、法院、專家、律師等各方代表。數十名旁聽人參會。
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將認真制作聽證報告,為進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供參考,同時,聽證報告還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參考。
如何調解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
《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學生及其監護人、撫養人或者其代理人請求賠付賠償金二萬元以上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學校應當告知其向學校所在地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在立法過程中,對于“賠償二萬元”的標準,多名陳述人提出異議。作為教育部門代表之一,來自省教育廳的李偉表示:該條款參照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但學生傷害糾紛與醫患糾紛相比有明顯不同。“現實中,在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大多數是輕微損傷,賠償在2萬元以下。 ”李偉表示,“2萬元”標準設置會被理解為學校可以賠付的標準,只要出現索賠2萬元以上糾紛,學校均可以該條為由拒絕協商,不利于學校吸取事故教訓。
對此,江西民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華認為,根據學生傷害賠償金額大部分為幾千元的實際情況,建議調整為1萬元,將更多的糾紛盡早導入中立、專業、快捷的第三方調解。
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夏曉媛看來,關于請求賠付金額2萬元以上的糾紛,學校應當告知可以向學校所在地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規定,建議不設具體數額,應提倡所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在不能自行協商的情況下申請人民調解。
學校周邊交通安全怎樣保障?
《草案》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加強學校及其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依法在學校附近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并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車輛禁停、警示、限速等標志標線,施劃人行橫道線,維護交通繁忙路段學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家長代表黃萍萍提議,應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車輛禁停、警示、限速等標志標線的基礎上,增加限時通行的規定。“目前,不少學校坐落在交通要道附近,一到放學時間,學生和接送家長黑壓壓一大片,特別是機動車來來往往,更是擁擠不堪,交通非常混亂,極易發生傷害事故。”作為一名普通家長,黃萍萍認為,小孩發生傷害事故的地方,除了上下課途中,就是在學校門口。因此,她建議,在不影響周邊交通通行的前提下,對一些交通繁忙路段學校出入口道路實行車輛限時通行。
學校附近道路交通是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高發區域,同時也是城區交通擁堵的主要區域。為保障學生的安全,在交通方面,陳述人方曉明建議,交警部門應在中小學附近交通密集路段及主要路口設置專人專崗管理,建立責任制,在中小學上學、放學時間段指揮交通、疏導學生流,避免和減少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同時也減緩交通擁堵的壓力。
提議將防傳銷納入安全教育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要根據不同年齡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
學生安全是家長和學校最為關心的問題。近年來,大學生被騙入傳銷窩點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此,省委黨校魏春明建議,應將防傳銷內容納入安全教育。
“學校應開展生理衛生知識、性知識、常見傳染病預防知識教育。”江西科技師范大學朱愛瑩分析稱,學校學生因不了解這些相關知識而導致的人身傷害事故呈明顯上升趨勢,應幫助學生掌握生命活動規律和衛生保健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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