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10月 ,又到了明年要畢業的大學生找工作的時間,除了一些畢業生留校繼續深造以外,多數大學生都加入到了找工作的行列中。此時,對700萬的大學畢業生群體來說,工作“試用期陷阱”值得關注。往年畢業季前后,不少媒體都會報道關于試用期頻現程序違規、超期設置、待遇打折等諸多怪現象,更為某些用人單位獲取“廉價勞動力”提供充足理由。對即將走向社會的大學生來說,都需要警惕防范哪些“職業潛規則”呢?
現狀踏查 “試用期”成“白用期”
“好不容易通過面試,再通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就能轉為正式員工了!”“即便試用期不簽合同,但也總算是熬到頭了!”“工資少點又何妨,轉正后薪水自然而然就上來了!”采訪中,這些對話均出自即將畢業的大學生,他們渴望畢業后能順利找到工作,更希望自己的能力被用人單位認可。但往往透過試用期這扇窗,大學生就看到了太多的鬧心事兒。
曉璐是去年畢業的大學生,說起找工作的事兒,讓她相當“窩火兒”。據了解,去年10月份,曉璐在一家民營企業實習,實習期間她對文案業務掌握扎實,一致得到領導的好評和認可。也就是說,單位領導同意她考核通過后轉正簽訂合同。“當時我就想,實習期間沒有白下功夫,這回‘春天’總算來了。”可讓曉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3個月試用期結束后,公司卻推脫稱轉正要再通過3次考試后才可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決定等下一批試用期滿的新員工集體考試,最終我實在挺不下去了,便果斷辭職了。”曉璐無奈地說,試用期間她也沒有得到任何福利待遇。
采訪中,不少大學生跟記者吐槽稱,試用期變“白用期”、試用期無保險等,勞動者的權益仿佛被用人單位“壓榨一空”。據統計,近幾年每年約700萬高校畢業生找工作。專家指出,初入社會,要讓第一份工作“試用”更“有用”,勞動合同是規避試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試用前,務必要先簽訂勞動合同,看清合同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檢查薪資、職位是否和錄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勞動合作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條件、報酬等內容。
陷阱解析 “試用期”滿后簽合同
如今,不少用人單位會提出“試用”一段時間后,通過了試用期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先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合同期滿后通過測試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有些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無論是哪種行為,先“試用”后簽合同都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工資廉價
如今,不少傳銷組織的招工蒙蔽了大學生雙眼,他們利用年輕人渴望早日成功的心態,宣稱“好工作”“高收入”,當學生工作時才“恍然大悟”。同時,他們抓住大學生“有工作總比沒工作強”的心理,與畢業生簽合同時約定試用期過長,而且工資過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隨意開除
還在試用期間,可是無緣無故就被單位炒魷魚了,用人單位給的理由是,工作任務“不過關”“沒完成”等。當學生還沒有反應過來,已經拎包回家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應屆畢業生可以針對莫名其妙被辭退提出仲裁,或者尋求勞動監察部門的幫助。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