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名譽受損老師訴學校法院:做法不當但不違法
因為沒有及時批改學生作業,沒有備課教案,廣州某英語實驗學校的歐老師(化名)被校方在全體員工大會上發問卷討論。歐老師認為校方此舉給他的名譽和精神造成極大損害,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案件一審后歐老師敗訴。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中院二審后依然維持了原判,駁回了歐老師的上訴。
歐老師于1997年入職廣州某英語實驗學校任英語老師。歐老師起訴稱:因近兩年曾向校長提出過意見和看法,學校對他產生了不滿和仇視。2014年5月21日的常規月查中,學校采取提前一天通知其他被抽查到班級的所有老師而唯獨不通知他本人的情況下實施檢查,并發現歐老師未及時批改作業的情況,對歐老師采取了超常規處罰。
歐老師說,在此過程中,他一直通過正當方式向學校承認錯誤,并愿意承擔相應責任和合理處罰,還向學校寫了申訴書。但學校不予理睬,并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14年6月11日晚上的全體員工大會上,采取陷阱式問卷方式惡意夸大和捏造事實,公開發言并挖掘他工作中的不足。
據法院查明,學校的問卷中提到:“我們在‘教學常規月查’中發現歐老師在備課、批改作業中,有嚴重違反教學常規的行為,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影響家長對于學校的滿意度。”“對于一個普通班全體學生的作業……兩個多月沒有批改;任教國際班英語沒有備課教案,你怎么看待這個教學事故”等內容。
歐老師認為,學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的名譽權并侮辱了人格尊嚴,請求法院判令學校公開賠禮道歉并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庭審中,學校辯稱,歐老師所提交的問卷調查是歐老師要求學校在全校員工大會上對于他未及時批改作業的情況進行扣罰和公開討論,且該問卷內容和歐老師沒有及時批改作業的事實相符合。學校認為,問卷并沒有對歐老師的行為或名譽造成任何侵權和損害。
焦點1:學校做法是否違法?
法院:未超出教學管理范疇
法院一審認為,問卷方式表面上是對學校管理進行民主投票征求意見,實則是對歐老師的通報批評。華某學校未給予歐老師申訴及提異議的機會,對此次事件處理存在不當之處。
但是,法院認為,鑒于該校對歐老師的評價未超出其教學管理的范疇,歐老師也承認其存在作業未及時批改的瑕疵,未準備教案也與國際班的教學特殊情況有關。學校未公然捏造事實,也未對歐老師使用侮辱、誹謗的言辭。而因教學理念不同而存產生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工作上的誤會,也屬于兩者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客觀事實。
因此,法院認為,學校在其教學管理范疇對歐老師的工作行為作出消極評價,是行使用人單位管理權的范疇,雖處置過程及結果處理不當,但其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
焦點2:是否侵害名譽權?
法院:未造成名譽受損事實
法院認為,學校與歐老師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學校有權在正常教學管理范圍內對歐老師進行正常管理。
歐老師已在該校工作十七年之久,其他教職人員對歐老師的評價已形成基本的認定,其教學成就不會因一份調查問卷及一次處分而使其他教職人員對歐老師的評價發生大的變更,因此學校發布該調查問卷并沒有達到明顯降低歐老師社會評價的程度,未造成歐老師名譽權損害的事實。
不過,法院希望學校進行教學管理過程中與教職人員產生分歧時,在處分前應及時告知申訴及發表意見的權利,使管理更加合理及人性化。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歐老師的全部訴訟請求。歐老師提出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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