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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章節重要考點第五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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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章節重要考點第五章1

第五章 合同法分則

考情分析

本章為《合同法分則》內容,共介紹合同法列舉的十五種有名合同。考生在學習中應重點關注其中比較重要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增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和技術合同等,對其他合同可作一般了解。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般為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買賣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償合同。

1、交付標的物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交貨地點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協議補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1)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除外。

提示: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即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相關知識點:(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3)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孶息”歸買受人所有。

(2)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例題】2009年5月12日,甲因農忙借用鄰居乙的一頭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兩人又以2 500元價格達成購買該耕牛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應在5月31日前付清價款。5月14日晚,當地爆發泥石流,導致耕牛滅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權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權

C.耕牛滅失的損失由甲承擔 D.耕牛滅失的損失由乙承擔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的所有權和風險轉移。根據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買賣合同生效時,標的物的交付完成,此時風險轉移、所有權轉移。

3、檢驗期間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5、分期付款合同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例題】趙某購買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轎車一輛,總價款20萬元,約定分10次付清,每次兩萬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趙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計12萬元后,因該款汽車大幅降價,趙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汽車銷售公司有權要求趙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萬元價款

B.汽車銷售公司有權通知趙某解除合同

C.汽車銷售公司有權收回汽車,并且收取趙某汽車使用費

D.汽車銷售公司有權收回汽車,但不退還趙某已經支付的12萬元價款

答案:ABC

解析:(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趙某與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簽訂的是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趙某在支付12萬合同價款后拒絕支付,未支付貨款8萬,達到了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二,超過了法定的五分之一的界限。出賣人即汽車銷售公司有權要求趙某一次性支付剩余8萬元的價款或解除合同,因此AB項正確;(2)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據此可知,如果汽車銷售公司選擇解除合同的話,汽車銷售公司有權收回汽車,返還趙某已經支付的12萬元價款,同時要求曾某支付汽車使用費,因此C項正確,D項錯誤。

6、標的物的風險負擔(重點)

(1)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解釋:但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和風險的承擔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轉移的標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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