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證明的事實
免于證明的事實。根據《證據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即這些事實屬于免于證明的事實。
1.眾所周知的事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
2.自然規律及定理。中午12點是白天,三角形的兩邊之和大于第三邊,等等。
3.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例如已知某甲從未到過A城市,由此也就可以推定某年某月某日某甲不在A城市。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如B市人民法院的某一生效判決確認甲乙雙方簽訂過H2號購銷合同,另一案件又涉及甲乙雙方簽訂H2號購銷合同的事實,這個事實就無需證明。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證明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但是,根據《證據規定》,上列第1、第3、第4,第5、第6種情形,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所謂的事實的,當事人應當舉證對相關事實予以說明。
7.自認的事實。
所謂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承認。當事人所承認的事實就是自認的事實。自認的法律效果表現在,承認對方事實主張的當事人要受自己承認行為的約束,法院也要受該承認行為的約束。在對方已經承認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該自認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法院在一審中以當事人承認的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決后,承認該事實的當事人在第二審中,不能在無正當理由時以證據****承認,二審法院仍然應當以一審承認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決。只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承認才沒有約束力:
(1)作出承認的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以前撤回承認,并且該撤回是經對方當事人同意;
(2)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下作出的,且與事實不符;
(3)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且與事實不符。
自認制度適用案件的范圍是有限的,身份關系案件中與身份關系相聯系的事實不能適用自認制度。在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養關系、婚姻關系等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事實主張不能因為對方當事人的承認而免除其證明責任。身份關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權利,這是當事人自己不能任意處分的。
訴訟上的自認不同于訴訟上的認諾。認諾是對對方訴訟請求的承認。自認發生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而認諾則發生認諾人敗訴的結果。自認的結果盡管有可能導致自認者敗訴,但卻不是其直接效果。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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