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職權行為。行政訴訟程序的引發,雖然必須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為前提,但僅有起訴沒有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行政訴訟程序仍然無從開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與人民法院的受理的結合,才構成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無論是對行使訴權尋求司法保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言,還是對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來說,受理這一訴訟行為的意義都十分重要。
對起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狀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對起訴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通過對起訴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及時發現和制止濫用訴權的情況,從而保證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因此審查起訴是受理的重要一環。
為防止對當事人的起訴附加條件,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訴權,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進行審查,準確把握相關尺度。審查內容主要是前述起訴的一般條件、時間條件和程序條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還要查明下列情況:
1.起訴人是否重復起訴。下列兩種情形屬重復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起訴人已經撤訴或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二是起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該起訴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標的是否為生效裁判效力所拘束,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在其他生效的行政判決中被確認。如果被確認,當事人再對此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3.起訴狀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應以書面形式,起訴狀應載明起訴人、被告的有關情況、訴訟請求、起訴事由等內容。
審查的結果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后,應作如下處理:
1.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受訴法院必須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一經立案,即產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受訴法院既取得了對此案的審判權,也要擔當起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起訴人和被訴人分別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
2.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起訴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對起訴條件有欠缺的,受訴法院可以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起訴人補正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按照《行訴法解釋》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一時不能決定是否受理起訴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這一規定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同時,為解決我國實踐中某些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影響起訴人訴權行使的問題,《行訴法解釋》也規定,對此,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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