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前出臺的幼兒園收費新規定提出,對幼兒園擅設收費項目、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上海市發改委、市教委、市財政局三部門聯合印發的《上海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幼兒園可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此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費用。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辦幼兒園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幼兒園自主制訂,列入招生簡章,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辦法明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對公辦幼兒園超出政府定價范圍或幅度收費;幼兒園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提高收費;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等費用;以開辦早教班、實驗班、特色班等為由另收任何費用等行為,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辦法,上海市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將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預收。幼兒在園天數按照法定工作日計。實際在園天數累計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達到或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個月收取;寒假、暑假當月,按照幼兒在園天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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