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民辦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促進納雍縣民辦教育事業科學健康發展,近日,納雍縣人民政府出臺了《納雍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民辦學校的設立、民辦學校的組織與管理、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指出,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本縣教育結構和布局的要求。民辦學校設置標準按照《納雍縣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執行。民辦學校的評估許可按照《納雍縣申辦民辦幼兒園評估評分表(試行)》、《納雍縣申辦民辦小學評估評分表(試行)》、《納雍縣申辦民辦初中(九年一貫制)評估評分表(試行)》、《納雍縣申辦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評估評分表(試行)》執行。
《辦法》明確,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辦法》要求,納雍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民辦學校應自覺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學校工作的首位。民辦學校的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學校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的安全管理負責;教師及其他員工對管理的班級和組織的活動安全負責。民辦學校要堅持學校安全教育宣傳常抓不懈,開展多種形式、多種內容的安全教育宣傳活動,培養和增強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民辦學校依法接受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的教育督導檢查。
《辦法》規定,民辦學校有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吸引生源、騙取錢財的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校外教學部(班、點);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督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效果不明顯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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