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講:
(不定項選擇題)
(一)鄭某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為方便跟蹤運鈔車,鄭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殺害一車主,將其面包車開走(事實一)。后鄭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裝置,并多次開面包車跟蹤某銀行運鈔車,了解運鈔車到某儲蓄所收款的情況。鄭某等人摸清運鈔車情況后,于同年6月8日將面包車推下山崖(事實二)。同年6月11日,鄭某等人將放有爆炸裝置的自行車停于儲蓄所門前。當運鈔車停在該所門前押款人員下車提押款時(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遙控引爆爆炸裝置,致2人死亡4人重傷(均為運鈔人員),運鈔車中的230萬元人民幣被劫走(事實三)。
關于事實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搶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殺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財物的情形
B.如認為搶劫致人死亡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則對事實一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如否認死者占有,則成立侵占罪),實行并罰
C.事實一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
D.事實一雖是為搶劫運鈔車服務的,但依然成立獨立的犯罪,應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規定
【本題來源】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86題
【正確答案】 ABCD
【名師解析】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
選項A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據此可知,以殺人行為作為劫取財物的手段,符合搶劫罪中以暴力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從而劫取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選項B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在事實一中,鄭某等人以殺人為手段,劫取面包車,其主觀心態上對于司機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認為搶劫致人死亡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則鄭某等人殺死面包車司機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搶劫行為,而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因為殺人行為已經結束,而后開走面包車的取財行為只能與先前殺死司機的行為分開評價。該行為符合盜竊罪以平和的方式排除他人對財物支配的行為方式。面包車司機已死亡,但鄭某等人的行為排除了面包車所有權人對面包車的支配,因此成立盜竊罪。并且,因為不同的行為侵害不同的法益,應當數罪并罰。
選項C正確。事實一中,行為人將車主殺死,把面包車開走的行為,成立搶劫罪,雖然殺人行為是搶劫的手段行為,但事實上也觸犯了故意殺人罪,按照牽連犯的規定,故意殺人是手段行為,搶劫財物是目的行為,所以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選項D正確。搶劫面包車的行為雖是為搶劫運鈔車服務的,但由于兩個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存在一定的間隔,侵犯了不同主體的財產性權益,搶劫面包車侵犯了面包車所有權人的財產權,搶劫運鈔車侵犯的是國家的財產,所以事實一依然成立獨立的犯罪,應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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