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簡稱法定情節,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情節與刑法分則規定的情節。
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款前段)
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第67條第1款后段);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第351條第3款)+.
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第20條第2款);
(2)避險過當(第21條第2款);
(3)脅從犯(第28條)
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第10條)
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第164條第3款);
(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第383條第1款第3項);
(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第390條第2款);
(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第392條第2款)
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第27條第2款)
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的犯罪(第17條第3款);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1條)
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2)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條);
(3)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自首的(第67條中段);
(6)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前段)
11.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與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第49條)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且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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